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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7-5-16 23:41     标题: [讨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本文引用网址:http://bbs.163.com/shishi/3556409,1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 不符合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违背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不符合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

  中国人口众多,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医疗资源结构严重失衡.自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执业医师法分布前全国医机构总数是31,5033万个(含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其中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22,5490万个(但其中约有13万多个体诊所将要被取消).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全国医疗机构大幅减少,至2004年全国的医疗机构只有27.7万个共计减少4万多个医疗机构(如果减去即将取消的13万多个)实际全国医疗机构只有14.7万个.减少的主要是农村卫生院(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国家统计局),个体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客室.这些医疗机构都是最基层的卫生单位,致使全国医疗资源更加不足,医疗资源分布更加不均衡,医疗资源结构性茅盾更加突出.医疗资源80%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20%在农村,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是更加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根本无法达到"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有病看不起病,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有约38.2病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了41%.

  二,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求是精神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个体医生是新生事物,最早是在1982年就有个体医生.当时国家为了有利解决缺医少药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群众看难,看病贵的问题,鼓励支持个体医生开办个体诊所.1988年国家为了规范管理个体医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系统文件.

  个体开业医生按照上面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医师,中医师或医士,中医士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 .个体医生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法律保护.《办法》 》 第一章总则说:"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从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我国存在两种卫生事业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的补充。

  1996年3月,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侧》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校验注册发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年来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谒诚为患者服务,为方便群众防病治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减轻医院的压力,为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执业医师法》 制定者无视社会主义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存在的历史事实,无视众多个体医生存在的历史事实,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否认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否认个体开业医生合法的医师,中医师资格.造成了众多合法的个体诊所(全国约有13万多个)沦为非法诊所,众多合法的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全国约有20万多个)沦为非法医生.这是非常荒谬!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违反"实事求是精神"!

  三,主要条款概念混不清,含义笼统,没严格的界定

  1,《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该条款是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前提条件是"按照国家有关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这样的概念,没有“国家有关规定”之类的笼统概念。“国家有关规定”含义笼统,“国家有关规定”要有严格界定。地方规定算不算“国家有关规定”。

  什么是技术"资格",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职称"和“职务”与“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技术职称的含义;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一个人评上了职称,就意味着他即受聘了相应的职务,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2),技术职务含义;职称改革后,原来意义上的职称不存在了。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与待遇相关,资格只是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不是终身有效的,而专业持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所以"职称"和“职务”与“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不知《执业医师法》 是认定其技术"职称"和"职务"还是认其技术"资格".

  2,《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什么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算高等和中等学校.没有批准和备案的算不算高等和中等学校?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算医学专业学历,国家不认可的学历文凭算不算医学专业学历?

  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又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毕业证书等.国家不认可学历就更多了,以前刊授,函授,职高的,各类卫生培训的,各类不认可的中专学历等.

  四,卫生部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任何限制

  由于《执业医师法》 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需要立法机关授权就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立法机关任何监督和制约.卫生部把他们自已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的意见,批示.批复当成法律,甚至凌驾于医师法之上.

  1,《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医法师颁布之日前国家曾出台与认定医师资格有关的两类系列文件;一类是由(中央职改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另一类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88)《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88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条例》与《办法》都于行政法规(广义),都是职改以后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法效力。从时间上来推算,《条例》在先属于旧法,《办法》在后属新法。两个文件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前一个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取得"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后一个文件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

  卫生部在执行该条款时,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解释认定为是"国家有关规定",把《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则解释认定为不是"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条例》 通过"评审"取得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就认定其医师,中医师资格,按照《办法》 通过"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就否认其医师,中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 认定的是技术"职称"和"职务".不是认定技术"资格".因此公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技术"职称"和"职务"统统都认定医师资格,而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则统统否认其医师,中医师资格.这是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任意曲解《执业医师法》 .

  2,,《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 这二条条款是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依据.

  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有经过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有没有经过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有国家认可的.有国家不认可的.

  卫生部解释认定没有经过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没有备案的高等学校或者中等学校的医学专业学历,国家不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这合理合法.但是卫生部把经过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医学专业学历,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2000年以后自考生,2002年以后成校生以及成人中专生),解释认定为不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是毫无道理,毫无根据的,是随心所欲,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但令人惊奇的是卫生部这样随心所欲,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居然具有超越执业医师法的效力!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任何监督和制约,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卫生部在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了全国有约五十多万自考生,成校生以及成人中专毕业生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权利,使他们白白浪费三四年宝贵的时间,浪费了青春,浪费了大量的财物,众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到了卫生部的歧视!使众多的大中专毕生心理上受莫大的伤害!在一个讲法治的社会里,出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令人振惊的事!但立法机关却视若无睹,任凭卫生部把自已的批示,批复,解释认定当成了法律,并且凌驾于《执业医师法》 之上!这是非常荒谬的!

  3,《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该条款是《执业医师法》 为申请个体行医设置的门坎.卫生部把"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解释认定为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同一专业执业满五年,无疑卫生部把申请个体行医的门坎提高了一个台阶.而某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更是把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极至.

  例如《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把在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认定为在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更是把随意解释,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例如在2004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个体行医要有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才有资格申请个体行医.在2007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主任中医师才有资格申请药店坐堂行医.只差没有说要有院士医师才能申请个体行医或药店坐堂行医!把申请个行医的门坎抬高到天上去了!

  在卫生部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的影响下,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把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何等地步!何等境界!请诸君想一想《执业医师法》 还有多少严肃性,还有多少权威性?前人说得好;"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五,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原因

  自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农村卫生院,医务室,大幅减少,有的甚至消失,众多的个体诊所频临绝灭,个体医生行业面临被取消,这些都是最基层的医疗单位.申请个体行医的门坎难于上青天,其实就是人为地把申请个体行医门闸关闭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为稀缺资源.至使全国的医疗资源更加不足,医疗资源结构性茅盾更加突出.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医疗埸的地位进一步巩固,进一步加强.看病难,看病贵既成为社会主要问题.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前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医疗网点多,在城市三五百米就有一间诊所,群众看病非常方便,在农村有众多的农村卫生院,个体诊所,看病也非常方便,看病也非常便宜,在小城市看感冒病只要十几元钱,在农村只要几元钱就足矣.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后,在城市三五千米都看不到一间诊所,小病大病都往医院跑,至使大医院人山人海,人满为患,挂一个号要大半天,甚至排队二天才挂上一个号.在农村则更甚,有的地区有18%的家庭距最近的医疗机构超过了5公里,有的地方方圆几十公里没有一人医生.例如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高山乡,全乡5个行政村3000多人,仅有高山乡卫生院这一个医疗服务点.从1999年从医师法实施至今,这里实际上仅有一个村医马建祥(按照医师法来界定是非法医生).四川稻县共有121个行政村,仅有13个乡卫生院,在建和已建成的村级卫生站共52个,还有近70个村没有基本的卫生站,有近2万农牧民没有基本的医疗服务.象这样的事例大多大多了,举不胜举.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医药费用节节攀升,全国有一半的人看不起病,医疗费用涨得离谱.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是因为看不起病,有约38.2病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了41%,是因为住不起医院.在医院看一个感冒病少则一百多元,多则三四百元,有的甚至高达陆百多元.住一次医院会使整个家庭负债累累,居民,农民一年的收入不够住一次医院,住一次医院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象深圳市120多万的天价医药费,一个居民不吃不渴,要二百年(按2005年居民年均收入6500元计算)才能做120多万元的住院费.象哈尔滨550多万元的天价医药费,一个居民不吃不渴,要上千年才能做550多万元的住院费.如此天价医药费主要与医疗体制有关,但也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进一步加强,进一步促进医院垄断地位有直接关系.

  六,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执业医师法》 是违背社会公平!违背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例如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有关认定医师,中医师资格的规定,对于同是中国人,同是合法医生,医师法只认定全民所有制卫生单位,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而不认定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

  有关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规定,同是中国公民,同是高等学校和中学校的学生,同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和中等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就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而成人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高等教育自学医学专业毕业文凭以及成人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就不作为参加报考执医师资格的依据.

  有关医师执业注册的规定,同是中国人,同是技术人员,医生就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为患者看病治病,不准在医疗机构以外救死扶伤,把医生禁固在医疗机构内,不准越雷池半步,这是对医生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医生极大的不公平!比如医生在飞机上,在火车上,或在轮船上遇到急性发作性病人,或急性创伤性患者,从医生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毫无疑问医生应该出手援救,但是按照医师法有关医师执注册规定是犯法的.又比如医生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为病人量一下体温,测一下血压,用听诊器为病人检查一下身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规定也是犯法的.这是毫无道理的,是对医生人格的侮辱!也是对病人生命的漠视!

  但是中国的教师,律师,工程技术人员则可以满天飞,教师在业余可以办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升学班,律师则不限时间,不分地点,可以到处打官司,工程技术人员则利用业余时间或走遍全国都可以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所有这些不公平都是无可救济的!

  综上所述,大量的事实证明《执业医师法》 是不符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违背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重新制定《执业医师法》 .

  各位朋友们!先生们!女士们!网友们!

  凡是支持本文观点的,请您签上您的大名,或喊一声支持!凡是有不支持本文观点的,也请您喊一声反对!

  谢谢各位!

  张东炎,广东省兴宁市人

  邮箱;dongyanccc@163.com

  写于2007年4月10日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5-17 08:49

狂顶楼主!!!!!!!!!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制度的腐朽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医药卫生界精英组成的某民主党为何集体失声?????!!!!!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7-5-17 09:22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注意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上,这四个原则均不能得以体现。立法者是否应该自己检讨一下?


作者: 2510623    时间: 2007-5-17 09:43

严重同意 报请人大审议
作者: yqstz    时间: 2007-5-17 09:43

规范执业行为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减少收费环节,不能让法律沦为卫生行政部门牟取利益的护身符!
作者: chinagz201    时间: 2007-5-17 10:03

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不敢完全苟同。


作者: 自由的天空    时间: 2007-5-17 22:15

完全同意!!我是学临床的,但在疾控中心上班,我考的临床执师,却不能在疾控中心注册!!晕死
作者: lyzengbao    时间: 2007-5-18 10:32

各位朋友们!先生们!女士们!网友们!

  凡是支持本文观点的,请您签上您的大名,或喊一声支持!凡是有不支持本文观点的,也请您喊一声反对!


作者: 防柳男娜    时间: 2007-5-18 11:49

严重支持
作者: 青青子    时间: 2007-5-18 12:30     标题: 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

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经过国家权力机关颁布,是最严肃的事情。只有一部适合当前的国情的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的再出台,才能废止与新法律法规有违背的旧的法律。所以“废止”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实际的。比如非典之后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因为旧的已不适合现今的传染病的防治。所以对于执业医师法,依我看修订的可能性要比废止要大,但需要的时间要很长。现在的工作效率大家都是知道的。不过我还是支持!
作者: simonka    时间: 2007-5-18 15:46

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
作者: fxcdcjmk    时间: 2007-5-18 16:04

观点不错,值得一顶!

[em01]
作者: wsc    时间: 2007-5-18 16:26

不支持废止,支持修改。医师准入就是要提高门坎。现在医学院扩招,毕业生已经供过于求了,但条件差的地方毕业生还不愿意去。
作者: 疾控游击队    时间: 2007-5-18 16: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李大爷    时间: 2007-5-18 16:55

丧心病狂!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5-18 19:18

以下是引用李大爷在2007-5-18 16:55:40的发言: 丧心病狂!
麻木不仁!

作者: yuan6938    时间: 2007-5-18 21:31

完全同意!!我是学临床的,但在疾控中心上班,我考的临床执师,却不能在疾控中心注册.
作者: 光阴的故事    时间: 2007-5-18 22:07

好象有点不妥


作者: 凤凰东飞    时间: 2007-5-19 20:32

我非常支持你的观点,报请人大批准.

[em05]
作者: whcdc    时间: 2007-5-20 00:00

同意部分观点,废除倒不必,修改《执业医师法》迫在眉睫。
作者: jdzcdc    时间: 2007-5-20 00:56

以下是引用青青子在2007-5-18 12:30:45的发言: 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经过国家权力机关颁布,是最严肃的事情。只有一部适合当前的国情的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的再出台,才能废止与新法律法规有违背的旧的法律。所以“废止”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实际的。比如非典之后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因为旧的已不适合现今的传染病的防治。所以对于执业医师法,依我看修订的可能性要比废止要大,但需要的时间要很长。现在的工作效率大家都是知道的。不过我还是支持!
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楼主观点似太片面
作者: zhcl6231    时间: 2007-5-20 15:39

支持修改。


作者: 449612869    时间: 2007-5-20 18:30

坚决支持,卫生部这帮不知中国国情的老爷没办成几件好事,大家说说那公共卫生医师有啥用.国家还叫CDC治结核,违不违法?公共卫生医师执照就是一张废纸.
作者: tajn100    时间: 2007-5-20 20:23

支持,什么职业考试,没有实际意义,关键要在教育上下功夫


作者: 人淡如菊    时间: 2007-5-20 23:09

顶!
作者: 静泊    时间: 2007-5-21 11:27

如何保证医生执业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就医安全,不能仅靠形式上的考试.此法可视为专为如何考试而定,于立法初衷毫无意义.


作者: my_cexopl    时间: 2007-5-21 14:42

我们社会之所以不能快速进步,就是缺乏对社会事务或社会发展深刻反思。社会太需要楼主这样的人了。我们的社会就是要从一个个具体东西着手。

卫生部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任何限制。

精辟之极!我则从几点小事,再添几点:

1、《执业医师法》提出什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问有哪些执业类别?每一类别又有什么执业范围?谁来解释?恐怕连制定法律那几个专家也不能回答。

2、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为什么个体行医要比所谓正规医疗机构要求还高。难道个体医应该为社会负担更高的义务吗?

3、《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疗机构本来有级别之分,医师也有级别之分,在二级医院医师查房就可以给医师继续教育授分,而基层医生查房、公卫医师下乡检查就不能授分,为什么?本来基层医生钱少,责任大,还要去挣什么学分。这是不是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4、本人是公卫医师,公卫医师可以在哪些方面执业,没人说。只是某些所谓的卫生局的,说的是,公共医师可以给传染病诊断。那么请问:这里的传染病是国家法定传染病还非法定传染病?再如,上感这样病是否也具有传染性?再请问,既然公卫医师只有诊断传染病的权利,那未为什么在学预防医学时,还要开儿科、妇产科、内科等?实际工作中,传染病难道一眼就能看出来吗,不需要与其它非传染病做鉴别诊断吗?难道在中国公共卫生或疾病控制只能搞传染病控制吗?请有权威的主,出来说说话。也让我们公卫医师好在执业范围内做事,免得说不定那天那个社会人士依据《执业医师法》告我们公共医师,谁来负责?


作者: XUXUE7212    时间: 2007-5-21 14:45

同意修改!


作者: ynhhlvtao    时间: 2007-5-21 16:22

严重同意 报请人大审议,并要尽快进行,建议在召开的常委会上给与讨论,不能再害人了。
作者: 子矜    时间: 2007-5-21 16:52

同意修改
作者: jshmfjh    时间: 2007-5-21 19:26

支持修改!
作者: my_cexopl    时间: 2007-5-22 07:58

公卫医师意义何在!!!权利何在!!!只有无尽的义务和责任!!!公卫人员被《医师法》糟蹋了!!!全体公卫人员团结起来,向卫生部讨一个说法!!!谈什么疾病控制事业,连公卫医师到底干什么都不知道——这是现实!!!卫生部大爷们是不是应该自动下课!!!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7-5-22 08:03

和楼上的理解相似:《医师法》出台后,公卫医师就走上被边缘化的路子,一直这样持续着。
作者: 鬼谷子    时间: 2007-5-22 08:18

顶了


作者: jzcdc    时间: 2007-5-22 09:12

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
作者: snjwl    时间: 2007-5-22 10:21

支持修订,职业医师法确实存在种种漏洞和蔽端.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7-5-22 10:43

客观的说,执业医师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规范医疗秩序,但是在操作中和执行的现状来看,有很多地方无法适用,比如农村地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没有弄清楚而是比照国外的做法.个人认为应该彻底进行修订,以符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说到底,法律是拿来用的,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用不了,用了负面影响太大,还不如废止.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5-22 11:10

以下是引用my_cexopl在2007-5-22 7:58:20的发言: 公卫医师意义何在!!!权利何在!!!只有无尽的义务和责任!!!公卫人员被《医师法》糟蹋了!!!全体公卫人员团结起来,向卫生部讨一个说法!!!谈什么疾病控制事业,连公卫医师到底干什么都不知道——这是现实!!!卫生部大爷们是不是应该自动下课!!!

建议洋子以《疾控家园》为平台,筹划组建“中国公共卫生医师协会”,为纯民间组织,谢绝政府官员介入,欢迎政府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有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主政者应该反思:如何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把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管不着的事统统卸掉,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5-22 11:27

卫生部有个“中国医师协会”,由前副部长殷大奎把持,这位曾分管卫生防疫的前副部长对公卫医师边缘化置若罔闻,协会对保护全国临床医师的权益无所作为,最近某地一位临床医师居然要头戴安全帽,手执警棍上班,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7-5-22 11:42

卫生部有个“中国医师协会”也有个“牙防组”,前阵子不是因为摆架子、挂头衔、捞经费、不做事情被K了。这种不作为的“组织”是要坑害国家和民族的,留着无用。

句章大侠你的建议好。这个想法在三年前就了:http://www.cdcman.com/bbs/dispbbs.asp?BoardID=12&ID=318

现在时机尚未成熟,有许多事情还没怎么弄明白,以后会考虑做的。有空你也帮张罗思考这个事情。


作者: antibody    时间: 2007-5-22 15:27

要做重大修改,但不宜废止。


作者: ORIENTOR    时间: 2007-5-22 17:27

强烈支持!

事实证明,我们还没有达到那个水平!


作者: my_cexopl    时间: 2007-5-22 18:30

全体公卫人员拿出实际行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彻查卫生部近十年来在《执业医师法》中的表现,特别是维护社会公平性、个体医生开业、各类医师执业范围划定、医师权利与义务、医师考试、医师继续教育方面、以及落实法律要求相关规定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者: xtcdc    时间: 2007-5-23 14:22

支持楼主的观点。我国现在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作者: 水中鱼    时间: 2007-5-23 15:49

我就想把单位给告上法庭了,一帮不是人的东西!


作者: 麻杆    时间: 2007-5-23 16:02

举双手支持 举双手支持 举双手支持 举双手支持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5-23 19:17     标题: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作者: wyn    时间: 2007-5-23 20:41

支持


作者: 实言    时间: 2007-5-24 01:21

支持支持严重支持废除


作者: my_cexopl    时间: 2007-5-24 11:31

以下是引用句章大侠在2007-5-23 19:17:47的发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卫生部这个文件,说了些什么,谁明白!!!那临床、公卫、口腔到底该干什么?


作者: lsjkzcy    时间: 2007-5-24 14:26

支持修改,执业医师法不符合国情,有些脱离现实情况,但不支持废除,许多配套法规没有跟上.
作者: xiaozhun    时间: 2007-5-24 15:07

支持

执业医师法的执行让卫生行政官员发了不少财


作者: 疾控人生    时间: 2007-5-24 15:08

坚决支持!


作者: xiaozhun    时间: 2007-5-24 15:11

考试作弊手法越来越多,象某地面试给500元就过,
作者: 英明啊    时间: 2007-5-25 08:54

hao
作者: mxxzyy    时间: 2007-5-25 11:13

我从事超声十多年了,而今却要执业医师证,否则不能上岗,那医院培养了这么久,这些个十年的经验就此无用了,而且执业医师并不想考才能考的,还要这样的限制那样的限制,我做为一个白衣战士,服务了这么多年了,快退了却告诉我是无证上岗,可笑。那些个没事做办公室的人,是不是太清闲了,就想找些事做。让他们下临床,特别是基层的临床一线试一试吧。那是个什么样的日子。混账一堆。
作者: liuwq925    时间: 2007-5-25 13:34

我虽然刚工作,但对上述一些现象还是有体会的,所以觉得应该修改吧
作者: ayhltxb    时间: 2007-5-26 08:44

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


作者: 360400    时间: 2007-5-26 09:22

看到这么多同行关注,很是感慨,记得当年正好卡在我这一届毕业生,我不得不花钱买书报名参加第一届执业医师考试,而眼睁睁地看着别人不考而获证书。

我承认国家是想规范医师行业的目的,这部法律有很多不切实际的地方,也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其考试也成为卫生部门、人事部门捞银子的另一个好办法。

不仅如此,卫生部门的其他众多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发显现出其落后的现状,也应该到了修改或废止的那一步,可惜我们的高层忙于应对被全国人民批评的医改,端坐高位,坐而论道,冷眼旁观似成为卫生部门领导的行风。拜托常到下面来走走啊,常来论坛看看下面的呼声,不走不看你怎能把握方向?


作者: 44541200    时间: 2007-5-26 19:18

支持59楼
作者: qhscx    时间: 2007-5-27 17:34

同意上述观点,立刻作废
作者: 水中鱼    时间: 2007-5-27 17:55

谁有办法把这信息弄到搜狐上去,在这里毕竟没有外人看到。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作者: 光头仔    时间: 2007-5-27 19:23

广东的顶顶

[em05]
作者: wshjkry    时间: 2007-5-27 20:45

同意10楼的意见!非常感谢洋子如此敏锐的洞察力,这很可能对修改产生极大的牵动力!!其实我是一半支持的!
作者: wshjkry    时间: 2007-5-27 21:13

读你千遍也不怨卷!!
作者: lhj957118    时间: 2007-5-28 09:04

认可,希各位同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见议,交提有关部门,
作者: 杜鹃    时间: 2007-5-28 18:17

举双手支持
作者: 杜鹃    时间: 2007-5-28 18:18

真的应该改了尤其是不能让我们从事防疫的人员考这个,没用呀

杜鹃


作者: gszm    时间: 2007-5-29 17: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aodb    时间: 2007-6-2 10:51

与进俱进,支持修改。


作者: 凤凰东飞    时间: 2007-6-2 18:44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em01]
作者: 绿豆生南国    时间: 2007-6-4 09:42

无语中...............[em06]
作者: zs168    时间: 2007-6-5 08:56

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不敢完全苟同,但是可以通过修订法律来解决.
作者: smmhj    时间: 2007-6-5 15:21

支持支持,非常的支持!
作者: 鹤鸣九霄    时间: 2007-6-6 09:53

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精辟!!!
作者: 夜光小成    时间: 2007-6-8 10:57

凡是卫生部的都反对
作者: zjqsc    时间: 2007-6-10 16:37

不支持!

要知道现在中国还没有一部卫生法律!


作者: gtxjhbfzs    时间: 2007-6-13 10:37

同意修改,不同意废除
作者: fengquan19    时间: 2007-6-13 11:02

法律已经制定了,中国政府是不可能自己打自己脸而废止的,就让老百姓继续看病难看病贵吧!(中国政府只会唱高调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但一直未见有什么措施)

就让我们医生继续艰难的生存下去吧,反正那些官员的生活都是有保障的而我们只能自负盈亏靠处方提成换来微薄的薪水度日(虽说国家有补贴政策但一直未见哪个政府有钱拨到我们单位)

就让我们的非法医生继续做我们的非法医生吧,谁让我们没有较高的学历来取得合法的名称呢,(但如果真的是大学本科或者是研究生、博士什么的,哪个傻子才去开个体诊所或者在乡村卫生室行医呢!)

[em06]
作者: gtxjhbfzs    时间: 2007-6-13 11:08

严重支持废除《执业医师法》!!!!!


作者: mayungeng    时间: 2007-7-11 21:36

严重支持
作者: 会飞的鱼    时间: 2007-8-15 17: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浮云2009    时间: 2009-10-26 16:01

走过十年的执业医师法,支持修改不支持废止,并且废止后同样需要另一部法规去规范的呀。好长。。。。楼主是挺有研究的。。。。
作者: zsan    时间: 2009-10-28 13:44

支持修改 使其更适应中国卫生行业的发展 和谐社会当然需要和谐法律保驾护航
作者: 将军牛牛    时间: 2009-10-28 15:03

本帖最后由 将军牛牛 于 2009-10-28 15:07 编辑

支持另行制定<医学执业业活动资格认定法>,取代<执业医师法>.

楼主的文章,许多地方立论正确,但最后的结论很可笑,站不住脚.
"看病难,看病贵"的罪魁祸首不是<执业医师法>,是政策制定者受既得利益集团左右,搞假医改的结果.
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没有规范的法律解决矛盾突出的问题,一切都是白搭.
"医骗"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解决,许多医骗活动就是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干的.
"医闹"问题非常突出,法律必须保障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利益.
只有从"资格认定"入手,规范机构及从业人员义务和权利,违法惩戒措施,才是正道.
作者: luohua    时间: 2009-10-30 17:32

支持!!!!!!!!!!!!
作者: tccdc    时间: 2009-11-3 11:20

完全同意!!我是学临床的,但在疾控中心上班,我考的临床执师,却不能在疾控中心注册!!晕死
自由的天空 发表于 2007-5-17 22:15

我们疾控学临床的不少,没听说不能注册
作者: bdhjkgw    时间: 2009-11-3 15:16

胆子不小,小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你修改了
作者: hjjm    时间: 2009-11-9 20:00

是该废止和修改了
作者: 潜龙    时间: 2009-11-14 21:27

支持,现在出现很多问题,在医院看病的医生,无资质的非常之多,
作者: 刚察人    时间: 2009-12-11 11:10

太老了,修修了。
作者: 蒲公英    时间: 2009-12-11 16:01

执业范围定死了,医师资源共享就会被批成:不执业地点不相符合,超范围了。不利于人才的资源共享,把自己整来套起。
作者: bjxcdc    时间: 2009-12-25 14:25

这是卫生部和人事部门利益冲突的产物!
作者: 潜龙    时间: 2010-1-9 15:08

不符合国情,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违反执业医师法,但老子是不会处罚儿子的
作者: yshcdcpz    时间: 2010-1-12 22:17

完全同意!
作者: mayungeng    时间: 2010-1-19 22:36

关注  还是关注!!
作者: yzywxl    时间: 2010-2-9 21: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寒冰永久    时间: 2010-2-10 14:45

支持 支持 支持,我就遇到过问题。
作者: 激情飞扬    时间: 2010-2-13 09:05

本帖最后由 激情飞扬 于 2010-2-13 09:06 编辑

支持废止!建议立法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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