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卫生部的“三脸公示”贴张苦脸
作者:王琳
“耻辱罚”的适用及其撤销,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解释,相对人在法律上也找不到救济的管道。如果默许行政机关拥有自我立法、自我解释且不受现行法律约束的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不啻于灾难。
近日,卫生部启动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天津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0个地区被定为试点区。今后,市民将在试点区餐馆门口看到“笑脸”、“无表情”、“苦脸”的公示单,分别表示那里卫生良好、一般、较差。
在依法行政尚处于建设期的转型时代,类似对餐馆单位“三脸公示”的行政认证并不鲜见。就近说,上有 商务部在遭遇了“名酒门”后已然叫停的“名酒评选”,下有三亚市工商部门对不诚信的水果摊贩颁发并强行悬挂“黑心店”标志。这次“三脸”不仅赏优(笑脸),还罚劣(苦脸),那么,人们可能会担心,它会不会变成一种“耻辱罚”。
餐饮单位维系着公共安全, 卫生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责任。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公之于众,亦合乎行政公开的理念。单就试点并推动“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而言,确可认为是卫生部门的权限所在。然而,依法行政的要义在于,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置于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样,就需要分清行政监督检查公示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相关官员将“三脸表情”的张贴,解释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对餐饮单位的一次检查结果,只能针对这一次检查:对不合格的餐饮单位,法律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但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耻辱罚”,挂“黑心牌”或贴“苦脸”,实则是将一次检查的结果,在检查对象身上延续一定的时段。从实际惩戒效果上看,这种法外的处罚较之罚款还要严厉。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付之阙如,“耻辱罚”的适用及其撤销,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解释,相对人在法律上也找不到救济的管道。如果默许行政机关拥有自我立法、自我解释且不受现行法律约束的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不啻于灾难。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及施行,曾被广泛解读为中国走向行政法治的“标志性”事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意识的培植,守法精神的深入人心,都必须从手持公权者发端,进而才能发散至社会的每个角落。推行“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初衷良好,具体形式还可商榷。
依相关官员的介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是在日常卫生监督基础上,对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及标签标志、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9个重要的卫生情况现场监督检查。9项全部合格为“良好”,有一二项不合格为“一般”,3项及以上不合格为“较差”,分别用“笑脸”“无表情”“苦脸”三种脸形标志予以标示。
其实,就餐饮业而言,只要是正在营业中的餐馆,上述9项都应合格。只要在卫生执法检查中,有3项及以上不合格,都应该责令其停业整顿,而不宜仅仅只是挂“苦脸”。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赢得公众信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在挂“苦脸”与责令其整顿之间,宜严格区分界限。而在检查中有不合格的餐馆,如果已经接受了法定处罚,且事后经改进又成了合格餐馆,那么当无再继续保留“苦脸”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