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各位大侠:假如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疾控中心(比如市疾控中心和县疾控中心)就同一个批次的样品作相同的检验项目,如果结果不同应该以哪个为准?从效力上来分析是两个都有效还是“下级服从上级”?
请各位执教。
同样项目结果在不同的实验室出现差异这也是很正常的,最终结果一般以上一级别的实验室为准。如果有异议也可送省级仲裁。
所以我们的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性的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可以参加跨区域跨行业的能力验证活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比对
感谢版主的回答。
本人是卫生监督所的实习生,刚进单位,有些业务上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有几个疑惑向大家请教:
1、既然下级和上级疾控中心的实验室都是经过计量认证合格,说明了他们在某个具体的检测项目上具有相同的资质,具备同样的检测能力,不存在谁的技术能力优先于谁的问题,那为什么会在检测报告的认定上采取行政管理中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做法呢?
2、疾控项目检测是否遵循严格的区域层级管理制,即如果某区一企业生产一个新产品需要做某个指标的检测,该企业能否不到该区疾控中心的实验室而直接到市或省级疾控的实验室去申请做检测?
3、卫生行政处罚时,相对人能否对作为是否处罚的唯一依据的检验报告的制作者申请回避?实验室内部有没有相关规定?
4、微生物指标的检测能否申请复检?如果不能,实验室是如何确保这种“一锤定音”式的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的?
以上是我想到的一连串的问题,现摆出来向各位大侠求教,还望各位多多指教。谢谢!!!
1、严格的说,取得了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是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但一般人们都认为,现实也确实存在着上级实验室在设备、技术条件等多方面优于下级实验室的现象。从业务管理方面说,上级实验室也都有对下级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及考核的职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之类的文件里都有明确规定。也从侧面说明了下级实验室是受上级实验室管理的,至少在业务上如此。所以,个人认为,下级服从上级实验室也在情理法理之中。
2、疾控部门各个专业一般都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作。例如传染病,有了病例,你只能从县区级开始,层层上报,直达卫生部,必要的时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舍近求远的做法既违反了属地管理的原则,不便于管理,也浪费了资源。
3、没想好,不回答。
4、微生物指标不复检并非疾控一家,所有实验室包括环保、技术监督、商检都是如此。如何保证结果可信?首先要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操作,实验操作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范围内受控。就OK了。
个人意见。
3、卫生行政处罚时,相对人能否对作为是否处罚的唯一依据的检验报告的制作者申请回避?实验室内部有没有相关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与实验室有关吗?实验室(疾控中心)是第三方啊!
如果是实验室结果对相对人引起的损失等等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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