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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安全法和卫生有关吗? [打印本页]

作者: dave    时间: 2007-12-18 08:29     标题: 食品安全法和卫生有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旨在全方位加强食品卫生监管。“这部法律草案对规范我们国家的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监管等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我相信这个法律的颁布一定会有效的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情况,确保食品安全,也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实,我国权威营养与食品安全专家,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在经过激烈讨论后,现在各方面已经趋向修订一部新的法律来规范食品安全。   “现在已经基本明确,如果这部法律通过,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将废止,”他说。   十二月底10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然而,专家在肯定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也对该草案没有对现行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作出任何修改而表示遗憾。   现在,至少有六七个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难免会导致效率低下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陈君实研究员坦言,因为会触及各部门的利益和职权范围,现在推进食品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阻力还很大。“这部法律草案,至少在我不久前看到的最近一个版本中,没有触及任何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它仅仅是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就将来的各部门分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陈君实说。   “正如我说过很多次的,我们只能期待明年3月产生的下一届政府能就此问题做出一些实质性的改革,”他说。


作者: dave    时间: 2007-12-18 08:39

卫生部"丧权辱国",太无能了!已经基本成为医院管理局了,还管不好医院,还是撤了吧!!!

看看人家技术监督,人家怎么这么能呢?纳闷了,原来从事食品卫生的都叛逃到技术监督吧!就是不知道人家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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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中鱼    时间: 2007-12-18 08:48

看看卫生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就知道为什么了,懂点法和业务好的都被划到了疾控,什么也不会的去了监督.本身素质的低下还指望能监督别人.(北京等较大城市除外)
作者: 句章大侠    时间: 2007-12-18 11:50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调查。
作者: 天天开心    时间: 2007-12-18 17:00

这都是卫生的悲哀,监管的就技术部门,出了事就是你卫生的事,何苦呀?无能![em01][em02]
作者: liaojinhai    时间: 2007-12-18 22:14

疾控和监督已经有人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啦!将他们合而为一了。合肥是第一家。一个有技术,一个懂法,两弟兄办事能出问题吗?
作者: dave    时间: 2007-12-19 10:16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出具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认可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五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同时,将事故报告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其他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体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必要时,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指派,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报告。

看的乱呀!疾控的检验还能有样品吗?整天没了样品,到了事故调查还能查明原因?

好处都让技术监督部门占了,卫生部门做的都是些出力不讨好的事,特别是疾控.卫生部的头头们,我们冤呀!我们冤呀!我们冤呀!我们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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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独行隐者    时间: 2007-12-27 20:47

是中国的悲哀 食品安全由不懂卫生知识的人管理 这是中国特色
作者: wysh001    时间: 2008-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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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oenixni    时间: 2008-1-28 11:57

强烈要求跳槽到质监局!!!!!!!!!!!1
作者: 风平浪静    时间: 2008-1-28 21:01

哪儿有好草,马儿就往哪儿跑,楼上的朋友果然是个“识时务者”哦,你想跳槽就跳槽啊?白日梦虽美但却容易醒的,还是脚踏实地干你的活吧,俺始终坚信疾控事业的明天是美好的![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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