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
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 不论贫困、种族、性别、年龄、语言、法律地位、宗教信仰、性取向、文化,无论是否患有其他疾病,从诊断直到治疗结束,患者有权获得结核病医疗服务 患者(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或合并感染HIV的结核病患者)有权接受按照最新的《结核病医疗服务国际标准》,依据患者需要提出的医疗建议和治疗方案,以及为儿童和其他高危群体提供的预防性治疗 有权受益于卫生领域积极开展的、作为综合卫生规划一部分的社区外展服务、教育和预防活动
被尊重的权利 有权受到尊重,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带有耻辱、偏见或歧视 有权在一个被尊敬的环境下接受优质医疗服务,拥有来自家庭、朋友和社区的精神支持
获得信息的权利 有权获得关于可利用的结核病医疗服务,所涉及的责任、义务以及直接或间接费用方面的信息 有权了解关于病情、诊断、预后(对疾病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的意见)、治疗方案以及普遍存在的风险和适当的替代方案的及时、准确、清晰的信息 有权知晓医生处方的任何一种药物或干预措施的名称、剂量、作用与副作用、对其他病症或治疗的可能影响 有权了解与患者病情和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如果患者本人或授权他人索要一份医疗记录,应予提供 从诊断直到治疗结束,有权与同伴或其他患者会面,互相交流经验,有权自愿地寻求咨询
选择权 有权使用以前的医疗记录寻求另外的医疗意见 如果可能进行化疗,有权接受或拒绝手术干预,传染病患者有权知道医疗和法律方面的后果 有权选择是否参与科研项目,并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会受到这种选择的影响
保守秘密的权利 拥有个人隐私权、被尊敬的权利;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拥有文化受尊重的权利 对发布给其他权威机构的医疗隐私具有知情权,且此举需得到患者的同意
寻求公正的权利 拥有通过卫生权威部门提供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的权利,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诉给与及时、公正的解决 如上条未得到遵守,患者有权向上级权威部门上诉并且得到上诉结果的书面通知
参加团体或结社的权利 有权加入或成立结核病患者或者受结核病影响的人们的组织,并有权通过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群体寻求这些社团发展所需的支持 有权作为利益相关者与当地的、国家的和国际的卫生权威部门或组织共同参与结核病防治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执行、监控与评估
享有保障的权利 诊断后或治疗结束适当康复后,患者的工作应得到保障 享有治疗所需的营养保障或食品补充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提供信息 向医务人员尽可能多地提供目前健康状况、既往史、过敏史和其他相关信息的义务 向医务人员提供通过接触有可能易感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已经感染了结核菌的亲友和其他人的接触情况的义务
坚持治疗 遵循医生规定的、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并自觉遵照保护患者及他人健康的要求的义务 把治疗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和问题或对治疗有任何不理解的地方告知医务人员的义务
为社区卫生做贡献 通过鼓励有结核病症状的其他人积极就医来为社区卫生做贡献的义务 关注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利的义务,充分理解这是结核病患者群体享有尊严和被人尊敬的基础
团结互助 团结其他患者共同达到治愈目标的道德义务 把治疗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同他人分享并把这些信息和知识传递给社区的其他人群让他们也获得这种力量的道德义务 共同努力让结核病在社区消失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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