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疫苗必须经行政处管部门审批并合法登记;(2) 疫苗使用方式正确,无接种过失或明显缺陷;(3) 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医师都无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4)损害严重性达一定程度(可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定级标准)。
1)补偿范围重在补偿因重大生命、身体及健康导致财产上的损害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其范围应包括医药费、残障生活补助、抚养金、丧葬费等,对于非财产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司法诉讼救济,不应属于该救济范围。(2)各项救济给付额,应该按照残障程度等级分别给付,以便利于计算及支付。(3)救济给付额度,国家可以规定起付标准,具体数额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来确定。
1) 疫苗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药品保险费。经过核准登记的疫苗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逐年支付,对于前一年已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第二年应增加支付额,以防止其因基金损失分散功能而降低注意。(2)政府补助。因基金运作具有社会公益目的,因此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助。(3)社会捐助。| 欢迎光临 疾控家园 (http://cdcman.s1.288idc.co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