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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涉嫌刊登违法广告 [打印本页]

作者: sgzwsy    时间: 2010-4-26 20:17     标题: 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涉嫌刊登违法广告

4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收到一份提请查处北京市卫生局《免疫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刊登虚假有害广告的建议函。提出建议的张亚东以公民身份建议该局行使法定职责,作出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责令违法主体作出补救措施。

  张亚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日他为出生1个月的孩子办理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时看到,在北京市卫生局所颁发的2009年1月版接种证上,刊登有若干母乳代用品广告。出于对公共卫生事业的关注,他在拨打了北京市公共卫生12320热线,在解决问题无望的情况下,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了建议函。

  接种证刊登母乳代用品广告涉嫌违法

  张亚东在给北京市工商局的建议函中指出,北京市卫生局在接种证上刊登了涉嫌虚假、有害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并强调了以下三点:

  首先,接种证上所刊登的广告内容,是禁止用于商业广告的违法内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以该广告宣称的品牌形象为共同特征的系列产品,可能含有所谓“可使婴儿变聪明”的SA成分,而SA成分仅仅经过了白鼠等动物的临床试验。把动物实验有效的产品直接用于婴儿不具备安全性。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功能性食品都要申报国家权威部门临床实验检测评审。国际通用的《食品现代化法》明确规定,动物试验有助于加深对于营养机制的了解,但没有经过人体试验证明就用于商业广告是被禁止的。一种产品没有经过申报及科学实验论证就在市面上流通,这种产品属于工商部门查罚的对象,在政府发放的证件上发布这种产品广告误导性更严重。

  其次,接种证所刊某品牌广告的产品内,添加有所谓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专用的初乳碱性蛋白(又称“成骨因子”、CBP)。但是,根据我国卫生部2009年第12号《公告》通告,初乳碱性蛋白为新资源食品,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另外,接种证所刊某冲剂广告声明称,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制。经与此机构联系求证,其负责人明确表示,该广告中所宣称的商品及其一切相关行为与该所无关,并已经在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因此该广告涉嫌欺诈。

  利用政府机构名义强制性“搭售”广告

  张亚东指出,接种证是卫生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颁发给公民家庭,用以证明儿童的监护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履行接种义务的证件。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北京市卫生局提供的接种证上的母乳代用品广告,正是通过国家预防接种制度的强制性、并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向社会公众传播,这会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张亚东认为,接种证刊登的母乳代用品等广告,无一不在利用政府的庄严性误导消费、影响孩子的健康发育。北京市卫生局每年要为大量的适龄新生儿办理接种证,在如此巨大的信息受体群阅读的接种证上刊登商业广告,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接种证将长期伴随每一名儿童成长过程,在时间性和广泛性上具备了其他媒介不具备的特点。任何一个程序上的疏忽或者瑕疵都立刻会危害到政府的形象和公共卫生的安全性。

  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属知法犯法

  “退一步讲,即使奶粉质量安全可靠,但在接种证上刊登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行为也构成违法。”张亚东表示,我国卫生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对配方奶粉、配方食品、饮料及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禁止“人乳化”的宣传;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和宣传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也规定: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的广告宣传。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

  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应当受到查处。

  办法第四、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 ... content_2121500.htm
作者: gdzshai    时间: 2010-4-2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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