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疾控疫发〔2009〕403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
下发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前,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为科学规范的使用此疫苗,根据卫生部指示,我中心组织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外技术文件和疫苗使用说明书,制定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抄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校对人:温宁附件: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
自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研制出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以来,OPV一直是我国预防脊髓灰质炎唯一使用的疫苗,为控制和消灭脊髓灰质炎作出了突出贡献。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我国现阶段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的主要策略之一,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仍将是我国脊髓灰质炎免疫预防的首选疫苗。目前进口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各地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稳妥地做好IPV的预防接种工作。
一、使用原则
(一)IPV暂属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为受种者接种。
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科学宣传和正确使用IPV。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适龄儿童提供OPV常规接种服务。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IPV,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
各地应积极做好IPV使用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
(三)已接种过OPV但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原则上不推荐使用IPV。
(四)如部分使用IPV,建议第1、2剂次优先使用IPV;其余剂次用OPV,并按OPV的免疫程序完成全程免疫。
(五)接种单位有关人员接种IPV后,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接种卡(证)做好记录,并作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依据。
二、疫苗适用对象
IPV主要用于2月龄以上婴幼儿和儿童。
三、疫苗使用方法
IPV为注射制剂,接种部位为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对于婴幼儿,最好选择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注射。
四、接种程序
IPV接种4剂次,儿童出生后2、3、4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每剂次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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