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告]疫苗批发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xpcdc 时间: 2005-6-15 22:19 标题: [公告]疫苗批发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疫苗批发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简称疫苗批发企业)所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注的“疫苗”经营范围。
二、疫苗批发企业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预防医学、微生物、生物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疫苗的验收、养护检查等质量工作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三、疫苗批发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疫苗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疫苗购进的管理;
(三)疫苗验收的管理;
(四)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五)进口疫苗的管理;
(六)疫苗有效期的管理;
(七)不合格疫苗的管理;
(八)疫苗销售的管理;
(九)疫苗运输的管理;
(十)有异常反应疫苗的报告和管理;
(十一)疫苗退回的管理;
(十二)疫苗储存、运输设施的管理。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
(一)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
(二)低温冷冻设备;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冷冻、冷藏设备;
(四)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的设备;
(五)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冷库、冷冻设备的温度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其中冷库的温度为2~8℃,冷冻设备为-10℃以下;
(二)冷库的总容积不得低于100立方米;
(三)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六、疫苗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校准、记录,并建立档案。
七、批发企业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在采购时签订书面合同。
八、疫苗的收货验收场所应符合疫苗储存的要求。
收货时应重点检查疫苗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对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及温度状况、运输时间等如实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疫苗应拒收并记录。
验收疫苗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检查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疫苗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检查进口的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九、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库存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有效措施,并尽快报告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十、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疫苗检验合格或者审核的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本企业原印章。
十一、疫苗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项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十二、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5-6-15 22:24
这是从哪儿来?
作者: xpcdc 时间: 2005-6-16 20:10
最终发布应该和这差不多,你不知道当时最早发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草案稿也是我发的?绝对如假包换!!!
作者: cwz56 时间: 2005-6-19 17:30
好呀!!
我要改行了。
作者: lin730908 时间: 2005-6-20 14:36
找个药药企干干比这个强多了的
作者: rxh2004 时间: 2005-6-21 22:28
真吗?[em01]
作者: yuan6938 时间: 2005-6-23 09:01
[em06]想改行!!!
作者: CDC6688 时间: 2005-6-28 18:51
开玩笑吧
作者: xy1971lisa 时间: 2005-7-1 20:35
痴人说梦
作者: th2137 时间: 2005-7-2 16:32
好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又多一个收钱的项目了。哈哈![em01][em05]
作者: glrwpcd 时间: 2005-7-2 22:48
要是来个疫苗零售价为进价再加上15%,我看你还要不要经销商的?
作者: 电冰双蝶 时间: 2005-8-17 16:51
这样容易就可以?我们改行算了!如果不限制数量,任何一个个体及非法的诊所都在接种疫苗,这是国家希望看到的?出了事情就好耍了![em05]
作者: 电冰双蝶 时间: 2005-8-17 16:55
现在个体诊所及药房都在出售狂犬疫苗,没有人管。我们疾控没有资格管。卫生执法监督所忙不过来管!药监部门可能不知道要管![em05]
作者: houmimi 时间: 2005-11-9 21:20 标题: [公告]疫苗批发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应该增加疫苗质量监测内容。疫苗质量的抽检一直是我国冷链系统运转中的隐患,比如本人所在地区多年来未曾对疫苗质量开展监测。如果以前一直沿用的疾控冷链系统是在肩负群众健康的社会责任压力之下保障着疫苗质量,那现在由疫苗批发企业来承担冷链运转的中间环节,恐怕会只剩下利益驱使了。厂家的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到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的疫苗是合格的,抽检批发企业储存的疫苗十分有必要。
作者: houmimi 时间: 2005-11-9 21:38
2、设立保障金制度。只要进行疫苗批发,必须提取一定数额保障金,一来提高企业进入门槛,二来以免企业“跑路”。
3、明确疫苗反应的责任承担问题。到底是厂家还是批发企业负责?界定原则?
4、该规定的条件太容易实现,如果疫苗批发企业满地开花,竞争将异常激烈,谁来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无序的市场竞争让我们吃过的亏还少吗?
个人认为本规定太务虚,什么人员、制度、记录之类就是几页纸而已,谁都办得到。不知道该规定出台的目的是政府压力下的权宜之计,还是药监设置的“抓钱手”,总之没有很好的抓住当前疫苗销售和冷链的问题症结,还需更多调研。。
XPCDC既然能自信满满的搞到着草稿,应该可以反馈一些民意吧。
[em07][em01]
胡言乱语。见笑了。
[em08]
作者: 5566 时间: 2005-11-9 23:38
二类疫苗放开没什么不好的,问题在于怎样监管,能够让群众接种到安全放心的疫苗,上面政策制定一大堆,可执行起来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作者: yuchan 时间: 2005-11-9 23:51
疫苗是特殊的商品,二类疫苗放开是一种不负责的做法
作者: wangjiaxie 时间: 2005-11-11 22:53
二类疫苗放开本身并没有错,它有利于国内生产厂商不断地开发新的疫苗和提高疫苗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降低销售价格,减少中间环节,最终让利于老百姓。问题是如何保证疫苗安全,毕竟是一种防范疾病的东东,是给体弱者、下一代给用的,如何加强监管是最重要的,当然原来靠疫苗生活的CDC的生计问题也要考虑,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资助,加强疾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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