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311名学生住院的安徽泗县疫苗案昨日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2:36 新闻晨报
虽然曾试图做无罪辩护,但今年6月轰动全国的“泗县疫苗案”3名幕后组织者,昨天还是等来了法庭的一纸宣判。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侯华锋、周世明及周世凯有期徒刑。
3被告庭上互推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侯华锋辩称自己事先两次向第一所长周世明汇报并得到其同意后才决定外购疫苗为全镇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接种的。而周世明则称侯华锋并没有汇报是外购疫苗、集体接种,只是交待“按站里的规定办”,但具体是什么规定自己不清楚。
周世凯则辩解其只是按侯华锋的安排办事,自己不是组织者。并一再声称自己只是防保所的一名普通的防疫员,平时管理所里的材料、账目和药品的保管和分发,对于外购疫苗、集体接种自己没有决定的权利。而侯华锋说周世凯是第三人民 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和防保所属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办公室副主任,平时所里的事都是和周世凯商量后决定,重大事件都向周世明汇报。
侯华锋、周世明、周世凯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并提出:违规集体接种疫苗与起诉书指控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2545.80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被告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庭审理认为,国家专家组己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反应,证明了侯华锋、周世明、周世凯3名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6月初,为了给所里增加收入,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防保所所长侯华锋经院长兼防保所第一所长周世明同意,于6月15日由该所防疫员周世凯驱车至滁州市一不具备经销疫苗资质的个体药贩张鹏处,购回无疫苗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证和审核批准证或复印件的甲肝疫苗6个批次共3000支。次日,在未按规定向县政府报批的情况下,侯华锋、周世凯组织多名不具备接种疫苗资质的乡村医生,到辖区内19所学校为2444名学生集体接种甲肝疫苗。
从6月17日起,先后共有311名学生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症状住院治疗,直到7月10日才全部出院。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晨报记者于任飞
“致311名学生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症状”的疫苗案,这案件的名称本身就已经足够可笑的。
媒体有错,和360400理解相同。
我能理解。但是私进疫苗还是不可原谅的![em01]毕竟人命关天!!!此次事件毕竟给我们队伍中的一些胡作非为者,敲了一记警钟!或许还能让在位者了解一下基层的无奈和苦衷。
[em03][em03][em03][em03]泗县的疫苗案除责任人未按规定从主渠道领取疫苗严重违规外,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基层医疗单位为什么这样做?难道是为了个人利益吗?
没办法啊,自认倒霉
2楼仁兄,“大快人心啊”是什么意思?
是对“致311名学生住院的安徽泗县疫苗案昨日宣判”欣欣然,总算了结了;还是对“被告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开心,政府领导躲过一劫,找对了替罪羊;还是对“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例感到最多花去两年,可能会有50多万元的收益而开心呢?。。。。。
不管如何,我想你既不是站在无故受惊吓的家长与孩子一边,也不是站在基层防保人员一边。。。
随着安徽泗县疫苗案的宣判,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也算告一段落,虽然我们做为疾控人都同情泗县同行的这个悲剧性的结果,也同情本次事件中死去的那个小女孩,但留给我们疾控人的思考还远未结束。
回顾安徽泗县疫苗事件:
1.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防保所为提高当地儿童的甲肝免疫水平,也为本单位创造点经济效益(应该是我们大多数疾控人的工作目标),在当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甲肝疫苗群体接种。先是出现了部分疫苗异常反应。在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造成当地300余名儿童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并争先恐后地去住院,给当地政府及其本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地的免疫预防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2.“追究责任”(这也是咱们国家的一大特色,不去解决实际问题,找几个替罪羊以谢罪上级、谢罪民众、谢罪媒体)。责任一:大庄防保所群体接种未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不知道是否批准与是否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有什么直接关系);责任二:经销商没有资质(事后调查疫苗没有问题);责任三:接种医生没有资质(与防保所有关系吗?,再者说接种过程也没有问题)。
还有点疑问:媒体的责任呢?在当初,如果没有媒体的大肆炒作,本次事件远远造不成后来的后果。一些专家也明确提出了“因为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造成了群体性心因反应的扩大”,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对相关媒体提出公诉呢?
3.最终结果:“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验教训:1.群体接种时一定要按《疫苗流通管理条例》报批,否则发发通知单到接种站去接种就得了,接种率上不去就不是咱们的问题了。
2.购进疫苗时认准资质。因为这个犯错误不值得,几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药监局及生产厂家)。
3.其它接种要求接《条例》和《规范》都很容易做的的。
临时想到的就这么多,一想起这件事就一肚子气。郁闷中
[em06][em06][em06]fqdbr不愧为版主,分析得彻底。
我们应该记住泗县那三位老兄这次的教训,否则一旦有事别指望法官大人的同情。
媒体是媚体,法官是先吃被告后吃原告。
为泗县的那三位兄弟叫屈,CDC蠢的蠢(上层)!
世间本来就是歪的,谈什么冤与屈。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在未按制度行政的国度,在人治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回避的必要。
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可翻译成多国语种,供各国参考
疫苗没问题,发病的小女孩是什么病?病因是什么?
300多个的心因性疾病,说白了就是装病.这个责任怎么推给了3个人?
报道失实,诬陷,为什么检察机关没起诉媒体?为什么3个人不起诉媒体?如果他们起诉媒体的话,会得到批准吗?
泗县的疫苗案除责任人未按规定从主渠道领取疫苗严重违规外,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基层医疗单位为什么这样做?难道是为了个人利益吗?疫苗流通条例,甲肝属二类疫苗,应该可以向具有资质的疫苗供应商购买,并提供相应材料!
不是这样的。
虽然最后证实是群体性癔症,但在审查过程中确实发现疫苗流通管理上存在过失,不能以最后是否有人员伤亡来定义一个违法行为。既然认定了违法事实存在,就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惩处。
媒体在这个案件中推波助澜,在相关部门还未查清案件原委时就将过错归咎于cdc,而查清是因为群体性癔病而非疫苗质量问题后,相关媒体只是轻描淡写地将其作为一般性新闻带过。这种高度不负责的态度让所有卫生系统从业人员不寒而栗。当今医患关系紧张,有一半的责任在于媒体,哗众取宠,片面不客观的报道让所有从业人员如坐针毡。这种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的工作状态究竟有利于谁。记者同志们他们似乎没想过,有一天,他们也将生老病死,也将成为卫生消费的一员,如此杀鸡取卵的行为,害人害己。
第三,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似乎将所有精力集中在应急处理上,而对相关事件能引发的后续效应并没有采取更为广泛的行动。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统一口径,以官方姿态约束媒体行为,引导健康的公众效应。而是被动应对,甚至坐以待毙。
浅见,请各位指导纠正。
[em07][em07]“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致泗县的头头们 "受国家机关委托", 其代表人员都给判刑了,那么委托机关的负责人因渎职至少应该给个撤职的处罚吧?盼泗县快点有这方面的消息
2楼仁兄,“大快人心啊”是什么意思?
是对“致311名学生住院的安徽泗县疫苗案昨日宣判”欣欣然,总算了结了;还是对“被告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开心,政府领导躲过一劫,找对了替罪羊;还是对“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例感到最多花去两年,可能会有50多万元的收益而开心呢?。。。。。
不管如何,我想你既不是站在无故受惊吓的家长与孩子一边,也不是站在基层防保人员一边。。。
暂时不要管是不是媒体炒作的缘故,首先一点最基本的错误就是无视上级疾控机构的存在,自行采购疫苗。
乡镇医院防保一向都是这样,为了一点利益,撇开当地疾病机构,出了问题只有自己负责了!怪不得旁人。希望乡镇防保机构从中吸取教训。
三板斧
提的好
[em05][em05]自认倒霉吧,谁叫我们是弱势群体呢……50万对卫生部门就是重大损失,对其他部门呢……
回33楼
看来你是一位领导者或是一位眼睛明亮的瞎子,谁来彻底保障基层疾控人员的利益,你能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希望的是真正管事的领导能找到解决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条例的理性规定,应该有更切实的保障,否则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泗县甲肝事件"的发生
难道那个医院的防保科长没有任何常识吗?真是太令人意外了,怎么会外行到这种地步呢
难道那个医院的防保科长没有任何常识吗?真是太令人意外了,怎么会外行到这种地步呢
相信各位都知道疫苗流通管理条例出台半年了,各地仍有不少单位仍旧没有完全免费接种,相信真出事时,防保科长们仍知道会步入泗县后尘后果,但科室生存问题与手下人员吃饭问题总要科长们去解决去担当,相应各位基层手足不会天真地认为上级已解决你们生存问题吧,我们科长不入监狱,难道中心主任、局长入监狱????????
[em06][em06][em06][em06]随着安徽泗县疫苗案的宣判,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也算告一段落,虽然我们做为疾控人都同情泗县同行的这个悲剧性的结果,也同情本次事件中死去的那个小女孩,但留给我们疾控人的思考还远未结束。
回顾安徽泗县疫苗事件:
1.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防保所为提高当地儿童的甲肝免疫水平,也为本单位创造点经济效益(应该是我们大多数疾控人的工作目标),在当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甲肝疫苗群体接种。先是出现了部分疫苗异常反应。在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造成当地300余名儿童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并争先恐后地去住院,给当地政府及其本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地的免疫预防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2.“追究责任”(这也是咱们国家的一大特色,不去解决实际问题,找几个替罪羊以谢罪上级、谢罪民众、谢罪媒体)。责任一:大庄防保所群体接种未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不知道是否批准与是否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有什么直接关系);责任二:经销商没有资质(事后调查疫苗没有问题);责任三:接种医生没有资质(与防保所有关系吗?,再者说接种过程也没有问题)。
还有点疑问:媒体的责任呢?在当初,如果没有媒体的大肆炒作,本次事件远远造不成后来的后果。一些专家也明确提出了“因为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造成了群体性心因反应的扩大”,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对相关媒体提出公诉呢?
3.最终结果:“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验教训:1.群体接种时一定要按《疫苗流通管理条例》报批,否则发发通知单到接种站去接种就得了,接种率上不去就不是咱们的问题了。
2.购进疫苗时认准资质。因为这个犯错误不值得,几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药监局及生产厂家)。
3.其它接种要求接《条例》和《规范》都很容易做的的。
临时想到的就这么多,一想起这件事就一肚子气。郁闷中
[em06][em06][em06]这个兄弟道出了我的心声,我想说的也是这些,那个大快人心的人可能也是跛罐子破摔的人,说不定他是不是疾控的。案件的宣判简直就是荒唐~~~!!公、检、法、媒体等等可能都是受“愚论”左右,可悲!!!!如此的公开、公平、公正,追究责任等等,恶心得不得了!!!!烦闷呀~~~~~~~~~~!!!!!
我强烈支持检察机关对相关媒体进行正法!!!!让他们从地球上消失!!!!从一些恶心的医药广告就可以知道一些媒体的不负责任行为!!!!检察机关完全有依据对他们进行查办!!!
[em01][em08][em06]一怒之言,不必哭赖~~!!干脆以后每打一针都叫政府、卫生局、疾控中心、院长、家长、科长们反反复复检查疫苗,注射器,签字后才打!!!我看你还搞??哈哈~~~~~~~~
如果不这样,兄弟们都有危险~~~~~~~
这位同仁说的很有道理,我支持你
你为什么这么说呢?对这个判决我们都感觉心情沉重,你却大快人心。
我操,说的比唱的好听,你家人等你的薪水去养家糊口,看你怎么潇洒,怎么去崇高,CDC的人都不是好东西,基层的弟兄们真苦.
仨哥们,你们都是社会主义特色牺牲品,不是第一个,决不会是最后一个,成全了那些杀前刀的猪们的乌纱帽.
不具备经销疫苗资质的个体药贩张鹏怎么怎么能销售无疫苗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证和审核批准证或复印件的甲肝疫苗呢?他怎么会没事?
三名疾控人员的判刑与疫苗质量毫无关系,只是违规进行了集体接种疫苗(未请示卫生局)啊!唉,倒霉啊,碰到了枪口上!
仨位仁兄倒霉是没说的,违规操作是事实,但是真的是311名儿童都“病”了媒体才报道的吗?不是吧!是不是媒体宣染后才有这么多儿童发“病”,媒体是不是有诬告的嫌疑?当初不是有专家出来说疫苗是有质量问题吗?现在怎么说了,是不是应该给一个说法?
作为在基层工作的三位同行得到这样的结果,在此深表同情.你们是中国卫生体制的牺牲品.在这样的体制下,你们碰到这样的问题,只能说是你们运气太差.(因为在乡镇防保所这一级都是在没有财政经费的保障下,靠自己创收发员工工资.这样的事大家都做了).
我认为,通过这次对三位同行们的处理.作为乡镇防保所的同行们应该吸取这样一些教训:
1、通过这次事件,我认为三位同行,也是我们基层工作人员相应的政策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足。(不足也不能完全怪我们素质水平差,你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干什么的?他们平常培训我们了吗? )
2、在现在财政拨款任未到位(或到们只是象征性的表示)的前提下,象他们这样创收的路我们任还要走。(不这样我们的工资从何而来,我们也要生存呀)。但我们在搞这样的集体集接种之前,还是要依《条例》向当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打个报告(报告能不能通过这要看我们的“工作能力”),这个通过后,我们的进苗渠道和接种当然也要按《条例》规定办。虽然这会增加一些成本,但我们还是有利润的,关键是我们没有违法违章了。不会有三位同行们那样的下场了。
所里就三人,接种4000甲肝,11元进价,赚个3万元没问题,所里还有其他疫苗收入呢!我的结论是:心不能太黑,大家都要过日子,利益每人一份,太平无事,和气一片,哪该多好?何必要挺而走险?
[em06]不搞点经济收入,基层的防保人员吃什么呀,政府能给我们解决吃饭问题吗,这件是本身就是我们疾控人员的悲哀。
大家说的很多,这的确存在一个政府是否重视基层防保人员的问题,同时防保人员也应当洁身自好!如果这种环境仍然维续,走人!
举国上下吴官正,
反腐猖廉慰建行.
为民为己都是错,
人不爱人我自爱.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
本人现对6月底到7月初全部言论发表在此,供各同位一阅,请多提意见。
应该查谁,是时候了。是查泗水县乱签赔偿协议?还是查潘龙根乱说话?还是查我们行政管理口头上只知规范,而不脚踏实地科学地调查此事,以致事件发展到如此地步!!!
卫生部对泗水县罪症有三,我也有三问,但要加一问,构成四问:
1、村医无资格打预防针,那七八十年代全是村医打,为甚不出问题?以后是不是还要在医学院校开一个预防接种专业?甚至要为接种人员办一个要打甲肝时办甲肝疫苗接种资格证,打卡介苗时要打卡介苗接种资格证?
2、违规进药,冷链没做好,那七八十年代全是村医在在冬春季拿个木头箱去打针,而现在科技发达了,又是冰箱,又是冷藏车,反到到处出事,又是为何?
3、未按规定申报进行群体接种。且不说,以前。那么请问,不群体接种,接种率又怎么上得去?假如接种率只40-50%,能使此地不暴发疾病吗?不知当时发明这个群体接种这名专家,能不能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防保所(包括疾控中心)连个群体预防接种工作都不能搞,那我们用什么来预防传染病或是我们又该干什么工作?
4、这么多的人,又是多个部,又是厅、又是局、又是政府,又是专家,为什么都要给防保医生扣三顶帽子,是否这样使自变得轻松,可以扪心自问,自已当时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难道这些人就只会做这三件事吗?这三件事做起来是不是比较容易?是否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呢?是不是以后行政管理就是划几圈,也就是所谓规范,然后出事,就看你在这个圈里吗?然后就此判定,你该抓,该杀。事件演变到如此地步,这些人是否有渎职的嫌疑呢!!!
总结一句,中国人活得累,不准有枪,不准乱说乱动。现在再加一条,不准做事!!!
中国卫生界近几年在预防医学中的新发明:
1、发明新名词:群体性接种;
2、什么叫群体性接种?装在专家脑袋里,就是不给你说。你备发生事件时,好拿出来用。
3、发生与疫苗相关事件,第一是查是否群体接种;第二是查是否经审批接种。仿佛不群体接种,群体接种审批了,就没有疫苗相关事件。还有一点,仿佛只要一查到有这两样,大家都轻松了。
4、医生不能接种疫苗,非得每年一次或两次培训。不知道这是在怀疑医学教育没有讲这一章,还是疫苗接种属非医学技术,还是打针科技日新月异变化快。
5、泗水事件卫生部定性为:是一起因为集体接种导致的群体性心因反应。对了,这一又来个新名词-集体接种。我们也帮卫生部想想判断这个事件思路:集体接种是事实,群体体性心因反应是事实。但是,此句是否意谓着集体接种就能导致群体性心因反应,或是集体接种导致群体性心因反应的联系强度很大。但死了人,也是事实。如若按此思想路判断,此事件判定为集体接种导致一人死记亡,是否也是对的。不过卫生部的判定,起码使大庄镇防保所几个医生不会判死刑了。我们还是应感谢他们!!!但这样是否有点不科学,是否把所有责任都推到防保所医生头上了呢?政府、医院、还有那个潘龙根,媒体,事件发展到如此地步,仿佛无关了!!!
卫生部部长高强29日在安徽省宿州市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通报了有关情况。他说,泗县疫苗事件是一起因为集体接种导致的群体性心因反应,但是否与疫苗有关系暂不能作出最终的判断。(新浪网)
鄙人认为泗水事件应这样定性比较科学,敬请各位发表意见。
主标题:泗水事件是一起发生在疫苗集体接种后,由于或主要由于各方面处置欠妥,所致大面积的群体性心性反应
副标题:应对疫苗接种后发事件策略:加强临床与预防医学两领域沟通,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素养,提高行政领导行政处置能力和公众心理承受能力
现在高部长,真是难啊!不但卫生界要骂他,民众也要骂他,真是个腹背受敌。以下是我于6月28日给他的一封信,只是略去我的单位和姓名。如若采纳,也处境稍微好些!可惜,身边无谋士。
高强部长:
我们幸运地有过一次握手。我作为基层疾控中心人员,对泗县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高度关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此次事件发生后会对整个计划免疫工作产生难以估量影响。同时,也看到卫生部派出专家对此事进行调查。对于此次事件我认为:一是要以科学精神来弄清此次事件的原因;二是要遵循证据原则;三是疑罪从无;四是对事件的判定应从因到果,而不是从果到因。即疫苗接种在此次事件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而不是粗暴的认为防保人员或医生在流通环节、资格、群体接种审批方面发生了什么错误。为此提出以下看法,希望能对事件真相调查有所帮助。
一、卫生部要将此次事件做为一个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来处理。此次事件如处理不好,可能比“非典”影响还大,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看一看民众反应、新闻媒体的报道,我想也该这样认为。要有不查出原因不罢休的精神,不能草草收场。当然,我不是怀疑卫生部专家的能力,而是因为此次事件发生时间太久,有些调查取证可能困难较大。对于专家所需资源要充分保证。
二、应尽快与WHO沟通,请WHO派员参与此事件调查。由于在中国科学精神缺失和泗水事件前期处理某些方面可能欠妥,民众包括一部份卫生专家也将此事归罪于疫苗,务必需要有世界上最权威调查报告才能消除此影响。
三、由于能力上的原因,随着调查深入,当地政府、卫生局、疾控中心、医院可能存在失误,但也要遵循科学原则,不要去随意贬损或处罚他们。但对于失误应积极指出和坚决纠正。
**市**区疾控中心 ***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应该是!!!潘龙根,我怀疑执业医师证或是假的,或是98年参加工作直接认定,或是虽参加考试,舞弊得来的!!!你看他的水平,就只剩下能看检验报告单的本事,连心、肝损害应有临床表现都不知道了!!!安徽省不能再行政不作为的错误了,应立即吊销潘医师执业医师证,然后让他培训一至两年,给他个改过机会,重新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才能发给医师证,一定不能让他舞弊!!!
2005.07.18日《健康报》报道:本报讯记者钱峰从卫生部了解到,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的检验结果,卫生部已经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我认为卫生部作出的结论,是一个严重不负责任的结论。该结论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从上面定性,似乎可以认为违规接种甲肝疫苗是发生群体心因性反应是一种因果关系!!!是否可以推出,以后只要不违规接种就不发生群体性心因反应,请问卫生部领导或某专家能否回答这个问题。从事件过程是否也可这样定性,高部长亲自去后反而病人数增加,是否也可以说,高部长去了群体性心因反应增加了!!!只把现象的罗列,不是科学精神!!!泗水县大庄镇违规接种甲肝疫苗,只是此事件发生导火索,并不等于是事件会发生到如此地步的直接原因!!!各位同位,是否都发表高见以利将来工作开展。
强烈要求卫生部全面公开此事件调查报告,并将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此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一一罗列,才是科学的态度,才能有效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大家对“泗县甲肝疫苗事件”的关注是必然的,因为我们都是疾控人,对这次事件的讨论也是比较全方位的,因为我们还是疾控人;我个人认为,对本次事件的最终判定已无须讨论,因为它已经是事实并且生效,当然这样说有可能召致一些同行的蔑视,也似乎有点冷血,但我想更多地和大家探讨一下当前国情下基层防保体制或实际情况:
一、基层防保体制:社会主义特色但政府不埋单,地区间严重不平衡;
1、我国的三级防保网络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历来是各级政府控制疾病流行与传播的镇山法宝之一,作为同样体现政府职能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这一块)这样一个算不上什么的医疗单位,政府在财政上并未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只能靠自己的创收来养活自己,而预防保健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分配现今是日益低微,基本是平均奖这么个情况,临床看低防疫的不在少数,防疫人员的生存历来艰辛并非一朝一夕,作为院长们给防疫人员一点压力也并非稀有之事,当然这同时包括工作和创收,所以院长们支持通过接种疫苗搞点创收基本算是全国所有乡镇卫生院这一级领导的普遍愿望和想法这应该不会引起大家的非议吧?所以动机上并非非法之想;
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的情况又不尽相同,经济好一点的省份的乡镇卫生院他们的创收可能会好一点,原因很简单病人口袋里有钱,而经济差一点的省份创收就显得艰难一点,但作为有价疫苗的供应价格相对统一,利润的诱惑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似乎更大一点;同时常规情况下,规范、制度、法律等等一般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这似乎可以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得到印证;
3、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政府出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即按乡镇所辖人口财政予以补助,从每人15元起不等,主要购买防疫、卫监、妇儿保还有不知哪一块共四项公共卫生服务,这样的话,乡镇防疫医生的工资就有了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在每月发放基本保障的前提下,通过以上四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考核年终予以发放,防疫人员的待遇有了,工作的质量也好,规范的执行也好,或者在处置和预防一些疫苗接种反应和事故方面应该更好一些,当然在任何时候疫苗的接种反应和接种事故总是难免的,谁也不能确保100%,这也应该算是常识;
4、说了这么多,各位一定想你到底想说明什么?我只是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每个时期总有其时代特色,也必然有这个时代的一些附带产物或称之为社会现状,所以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或者明确一点开展接种的单位在完成上级或者国家下达的接种任务或者在开展有价疫苗接种时,必然会碰到一些事情,但政府却并未就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或是规范或是补偿机制来弥补,这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滞后,也是疾控人在这个时期的悲哀,那么难道我们为国家做工作出了差错就只有等媒体引导法律来制裁吗?我想这其中我们当地政府特别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早介入事件中,及时调查和公布一些相关信息,协调各部门,并请上一级鉴定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平息事态发展,而不是等事情不可收拾后光想着责任追究波及的范围和影响,而事实上某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大众对这个结果的判断和认同也并非单以这个结果来衡量其所涵盖的全部,说得难听一点,是人总有眼睛只不过亮度不同而已!
二、本来还想说说有价疫苗推广使用问题,快下班了,以后再聊,我是一个计免外行的疾控人,说得不对地方请大家谅解!
[em03][em03][em03][em12][em12][em12]现在的卫生局哪里会管CDC?医院那里的乱收费都够他们回扣的了,CDC每年那几百万算什么?人家东北那块一个人都用了几百万了
媒体哪管CDC的死活?有人买报纸、看电视他们才有的赚,平时疫情发生的时候跟你CDC多亲啊,就指望着你给他们点爆料,让他们火爆一把,为了预防疫情的接种出事了,他们才没事瞎折腾呢!!!!以后疾控也别跟TMD媒体那么亲。
认真地看了各位同仁的见解,深深地感觉咱们是一家人!
作为一位免疫工作者,我们遇见这样的“群体性心因反应”已经有很多起了。我认为事态扩大的原因主要是:当地疾控部门的声音太弱(或者不知道怎么处理!),行政干预太多,罪魁祸首是媒体的炒作!(部长出后,更是火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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