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地的CDC基本都开展监测工作,包括食品、环境、传染病等方面的监测采样工作,发生食物中毒时还要进行流调处理、采样。但据法制办的朋友解释,在我国现有法律下监测采样是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的过程,这必须由执法机关执行,CDC不具有执法权,所以不能开展监测 工作。卫生局的授权是违法的,执法权不得转移,必须有法律授权。CDC如果开展采样工作是违法的。
就是说原来的防疫站就不应该分开,主张分开的人就是一个法盲!!!
也是,我们现在去采样,都说不该我们采了,说该技术监督部门跟工商部门的事....
哎.....
食品卫生法 还大不过一个条例?
郁闷.......
[em01][em01]5年多来的改革根本没有触及到治本之策————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在沿海某县,卫监疾控人员(正式编制)在5年来增加了1倍多,而正式预防医学专业毕业的人仅增1人!在此看贴的疾控局的官员你们到下面调研过吗?这是渎职------------是犯罪啊--------------5年过去了,可以作初步评价了。食品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分出去了,卫生监督的大半壁江山已经割让他人,作为技术支撑的CDC自己都撑不住自己还给卫监所支撑?,5年多来卫生部越看越象丧权弱国的满清政府,几个所谓搞“洋务运动”的重臣把卫生防疫体制搞得一团糟!
可是环保部门也是监督监测在一起,也没有人说不可以!!
[em01][em01][em01]顶,值得深入讨论,强顶!!
[em01][em01]现在CDC应该象是一个实验室,只是经过认证可以接检验工作的!!!!
按照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疾控机构采样是违法的,如果采取卫生监督机构采样送疾控检测或者让生产经营单位送样到疾控检测是合法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做到的。一般情况下监督和疾控分家后出现了很多人为的矛盾、扯皮,削弱了卫生监督和检测的力度,也给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了良好的插入机会,这就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失败之处。对此卫生部纯粹是一个无知的,尤其是非典上上任的那个人自非典以后把卫生部门改革的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也不知道该干什么了。
[em16][em16][em16]
检验应该是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就是说其它单位有资质的实验室也可以与监督部门联系进行检验,是不是以后健康证也可以由综合医院体检后发放了???
[em18][em39][em39]按照国家的意思来说,防疫站分家是想政事分开,行政就干行政,技术就干技术,但似乎对于省一级以上的CDC来说,可能行的通,因为省一级以上的CDC都是以科研为主。但市一级和县一级的CDC来说,分家的做法却是很难行得通。
分家了,但政策却没下来,监督所干监督,有执法权好办事,不听指挥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CDC却不同,没有执法权,但却又承担着监测的任务,就靠着一张嘴和过去防疫站的余威出去监测,给面的给杯茶你喝,不给面的连凳都没得给你坐“凭什么要给你监测?凭什么要给你交监测费?监测来干什么?食品,餐具,客房用具,理发用具都很干净,卫生许可证都发下来了,还要你的报告干什么!”“就算厚着脸皮继续监测了,但监测费用收不回来,还继续监测吗?”这些可都算是CDC的监测人员经常碰到的尴尬事情。
监督监测应该由一家来做,还是一句老话,监督需要科学的数据,监测需要行政的支持,否则的话,监测数据没人理会的时候,不要说合法不合法了,所有的检验报告,监测数据都只会是一张废纸,就算发现了问题CDC也无可奈何。
政事分开是一个好的初衷,学国外的先进经验无可厚非,但是否更应该符合我们的国情,说句不好听的话,想必国人还没达到主动要求监测,凡事以检验报告为主的思想境界吧!
我们这里办卫生许可证就不要监测,只要罚款就行了
完全赞同15楼的观点。
国家既然决定进行体制改革,为何不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我们2005分家,两家闹得鸡犬不宁,动不动就相互攻击、相互拆台,今年到现在还没监测一份样品,放着一块大蛋糕不吃留着发霉。
原来有关卫生监督监测的业务,有收入的两家争,没收入的两边推。国家实施的这个改革太失败了!!!
建议有关灵通人士应将工作的现状发到卫生部去,否则我们也只是发发牢骚而已
我们也是监督采好送过来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什么地方?!
大家相信"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个道理就行了!不远的将来就是我们CDC的朗朗乾坤!
本来监督和监测就不应分开的,这是当年的张文康部长干的好事.
现在也是没办法的事.
疾控也应该有制服,这样出去采样才方便。我们这霍乱、O157;H7外环境监测采样,阴沟里、厕所里采点污水、粪便标本还行,要去菜市场采甲鱼、采市售熟肉等,名不正言不顺......
疾控乱调进人真的是官方的失策!现在真的有公突事件发生了可能还没几个人能拉劳呢.
[em08][em06][em06]
回复27楼(shulj):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有cdc调查、采样、流调、监测的权利。
如果有法律授权,那么CDC就是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了,可是现在不是,这不是问题吗??
现在的公共卫生机制体制可以说是一团乱麻啊!既然法律赋予了监督所执法权,总不能凭嘴说啊,必须有数据为证;疾控作为认证的合法检测机构只能负责出具报告!所以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由监督所采样送疾控或同样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比较合理。对于有些检测费明确规定免费的,其经费应由同级财政负担,但现实中政府经费往往不到位。为了自身利益,各部门就乱收费,有利益的事大家抢,变成做事的目的就是为了搞钱,扯皮、效率低下,到最后工作没上去,自身形象却被毁了,被监管单位会怎么看?还有尊严和威信吗?
一会中国特色,一会与国际接轨。
到底是要中国特色还是要与国际接轨?谁说了算?
同意12楼和30楼的看法,其实这是我们卫生内部分工和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报告进行处罚的决定,同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动承担外环境监测工作的部分内容,如市场抽样监测。但是由于经费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部门利益分配问题,影响了卫生部门2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出现各自为站,互不买帐。推委扯皮,争夺利益等各种现象,都把责任丢给对方,丢给卫生行政部门——难道我们自身就没有一点问题吗???!!!两项体制改革后,我们还抱者官老爷的态度,工作吃拿卡要,动辄摆谱,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我们就看不见吗。
体制改革后,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我们都做到了吗,更本没有,干不动工作有客观的原因,难道就没有主观上的吗!!!请大家也从自身查找问题,正视改革后疾控机构所处于的地位,责任,和职能,有人说:只要有决心可以干成事,只要用心,才能干好事。以上个人发言于大家共勉。
我们这里 采样和检验全是我们做 经常有人不许我们采样 苦恼啊~!
要说疾控采样监测的结果有没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必须得从是否该CDC通过计量认证,假如认证过,采来的样做出的结果才合法,假如不是疾控采样是监督采样他们也得送CDC来做,采样也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所以我认为疾控采样是通过认证后采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对36楼的看法进行讨论,我们知道的不多,但是在食品卫生法中,似乎没有卫生监督部门的称呼,但是,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还是有卫生监督部门执行,按照你的说法卫生监督部门是不是也要推动并制定一个办法呢,这样才有法律依据???
我们在协商
国家的本意是将监测和监督分开以示公平\公正,但由于利益得失,采样没利,疾控来作,执法收费监督代劳,我们这里是,由监督所出面打招呼,疾控中心采样监测,收费由疾控出票,监督收钱,再返还疾控中心一部分,纯粹是一个利益链条,疾控是在监督所的安排或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没劲.......................................
好象我们以后分家的未来景象是这样的:监督采样送检到CDC,CDC经过检验出具报告,检验费用由CDC收取,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自己在领取报告的时候送到CDC,监督根据报告结果进行处理。对于不交检验费不领取检验报告和拒绝检验的采取处罚。收取的检验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这一老家做出分割,不出现太大差距就可以了。做到这些可能更需要监督和CDC两面的领导有一致的观点,共同的认识。
吴仪副总理签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里写的很清楚: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㈥ 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㈤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㈣ 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㈥ 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个人理解“不采样如何去监测?”而且条列也写的很清楚,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健康危害因素,什么是健康危害因素?各自理解吧……
我们这里办卫生许可证也不要监测,只要罚款就行了
我们是监督采样后,具体送到疾控或者其他可以出具检验报告的地方,就要完全看监督领导的心情了!样品明显少多了[em01]
检测和监测是2回事情吧
个人以为在当前,检测工作开展难度大了点(涉及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如果从长远(至少十年后)点看,极力发展检测 成立检测中心,向社会提供服务!向政府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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