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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一份关于疫情报告工作不明之处的请示 [打印本页]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5-1-19 18:28     标题: [原创]一份关于疫情报告工作不明之处的请示

   关于惠政卫[2004]09和[2004]15号文件有关精神解释的请示

惠安县卫生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部第37号令、惠政卫[2004]09号文件和惠政卫[2004]15号文件通知,现将文件中一些不理解的地方请示上级予解释:   1、丙类传染病中的“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是指所有病原体(病毒、细菌、真菌、霉菌或其它微生物)引起的腹泻病?在无病原学诊断条件的情况可否在诊断性用药后才对其进行判断登记报告?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解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清楚显示乡镇卫生院只是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信息监测报告网中的一个网点,而第十条第二款“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中的“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可指为“乡镇卫生院的防疫组或防保科”?   3、“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条款中的“录卡单位”,乡镇卫生院算不算是一个录卡单位?如果算,何时执行这个规定?但现在所有的疫报卡都上报到县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是否应保留一份疫报卡?   4、界定农村和城镇含义中,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是属农村还是城镇?   5、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尚未有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填写项目,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这个规定要如何操作?    

       致  

    礼         东岭中心卫生院 2004-03-1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6 17:57:30编辑过]


作者: oldboy    时间: 2005-1-25 15:36

灿忠老弟:

<管理办法>我的理解是在没有网络直报条件下,各报告责任单位应该以最快方式向县CDPC寄送报告卡,并通过电话报告传染病,以便疾控上报;如果有网络条件,则可以保留报告卡,并保存三年;各责任单位也可以报告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卡片则寄给卫生院,由卫生院保留三年.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5-1-25 16:57

老兄,你看到文书的日期“2004-03-11”,这是以前不明白的情况下写的请示。现在好了,大部分都明白。但我相信还有许多人疫情报告不明白这里头这些提问的答案。

你回答的只是其中一个问题。要不你试着回答全部问题?


作者: 晓月    时间: 2005-1-26 07:53

我试着回答两条吧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应属于农村

如新发现以上病例的病原携带者应上网直报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5-1-26 13:32

晓月,“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是否应属于农村”这个问题到现在我还不能搞得很清楚,因没人能回答这个问题,你的答案我也不知对否。

至于“发现以上病例的病原携带者应上网直报”,你可知当时在直报填表时,里头并无“病原携带者”的选项,如何报告?后来提了意见,信息中心给增加了“病原携带者”,可就一个乙肝病原携带者就够受了。再后来上级传话过来,乙肝病原携带者先不用报,以后再说,到现在也还搁着。


作者: zjgwj    时间: 2005-1-29 16:53

要是真的病原携带者也要报的话,太头疼了吧,先把法定传染病和一些上级要求报的传染病报好就行了,有什么不明白就请教上级好了.不过有时侯上级也老没个肯定的答复,现在这个报告系统就没有个统一规范
作者: 晓月    时间: 2005-1-31 16:02

我也不知道回答得对否 不过我们平时是如此操作的 即使对县级医院考核乙类传染病报告及时性的标准也为24小时


作者: 晓月    时间: 2005-1-31 16:08

个人认为 对照规范要求 如新发现病原携带者应网络直报 但如果真正执行工作量太大而且无任何管理措施 没什么意义 所以还是盼国家早日出台详细 便于操作的规范


作者: 晓月    时间: 2005-1-31 16:10

倒霉 我回贴遇到暴徒 被劫走1/4现金
作者: 66-zitlo    时间: 2005-1-31 22:02

《一份关于疫情报告工作不明之处的请示》有人回答吗?我也很想知道。


作者: 新人    时间: 2005-2-1 16:47

我也非常想知道。


作者: 楚枫    时间: 2005-2-2 15:13

人们都说中国的法律都是橡皮筋,这就看自己怎么理解,一级看一级,镇卫生院听区CDC的,区听市里面的,这年头,很多都搞不懂!


作者: 浪漫小床    时间: 2005-2-3 08:38

其实主要是疾病控制中心的事情,我们基层只要不漏报就ok了。
作者: 碧海心    时间: 2005-2-3 13:38

我的理解,除提到的那几种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外,其余的就不需要报了。我曾经对县区疫情管理人员解释过:我们是传染病发病情况报告,不是感染情况报告,所以对于乙肝的携带者就不需要上报了。不然的话,发病率就没有办法计算了。
作者: 浪漫小床    时间: 2005-2-4 08:48

是这样的     乙肝携带者我也是不报的
作者: 天马戈    时间: 2005-2-14 15:31

请示中的几个问题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地可能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在操作,希望全国有一个唯一性的定义。
作者: jxcdc    时间: 2005-3-18 09:18

我说一般疫情报告“宁多勿漏”,不管是携带者还是性病,最好都报告,以免上级出政策要报告时,又要培训、检查。
作者: jxcdc    时间: 2005-3-18 09:25

网上可以直报啊,为什么不报?
作者: ldhbs    时间: 2005-4-15 22:52

希望有上级的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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