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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2200万的深思

您的发言,对于有些观点赞同,另一些不敢苟同!关于《条例》实施的意义,许多同仁巳在不同方面及层面进行了讨论。针对目前情况谈一点:

一、《条例》实施二类苗的流通改变后,十分有利于疫苗生产企业销售,《条例》实施早期,生产企业甚是兴奋!纷纷向乡镇进军销售,但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却发现乡镇进苗量、回款、冷运、副反应以及管理等方面因素,使得销售成本大增,尤其进苗量、冷运、副反应等难题。据了介目前有许多疫苗生产企业正在调整销售思路,将销售倾向于以地级市或县为单位,推荐逐级供应办法。

二、由于二类苗的流通改变,对疾控机构有挑战!政府经费能到位地区,疾控机构巳不再经营二类苗(批发),但对于经费不能到位地区,财政部门仍增大预算外经费的比例,以补充经费不足,开展二类苗。

三、二类苗规范使用监管。各级疾控机构均依据《条例》、《规范》要求,加大了对二类苗规范使用监管力度,有些地方正在制订二类苗免疫程序及接种规范要求,以求规范操作。以上观点仅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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