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都来谈谈职业危害!

都来谈谈职业危害!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试问我们疾控人员每天接触各种疫苗、看不见的病毒细菌、病媒生物、消毒消杀药物、电磁辐射。。。。。
我们的上层领导有没有关注过我们的职业危害???

防疫津贴?什么狗屁哦,多少年前的文件,到现在都执行不下来!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