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的条件和程序太复杂了。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 10 月 31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 336号[79]劳总薪字第 133 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 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人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行凋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挥这些人员深人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予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①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人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人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深人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督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人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六元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律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