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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
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339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两次《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5〕25、3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
二、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