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自从看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有点想法。偶觉得,“看上去很美”。对于罕见的或严重的异常反应,似乎有了明确的规定程序,有规可依。但对于县疾控,要经常地面对常见的疑似异常反应,也要面对可以明确诊断的常见的异常反应的纠纷,反而“不好干活儿了”,偶只是觉得。
在适用性方面,“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偶理解,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才可申请鉴定,没有争议的调查诊断结论是不是就可以作为赔偿和处理的依据了?如果是,赔偿和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哪里?另外鉴定以后,属异常反应的赔偿和处理程序和标准在哪里?谁来处理?通过打官司吗?
回过头来再说“调查诊断的组织”,《办法》说:“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对需要进行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偶强烈抗议!县级疾控去哪里找这许多专家,没有专家要不要成立专家组,没有专家的专家组能不能承担诊断的责任,做出的诊断有没有水平,有没有效力?再者说,县级疾控经常是报告单位,报告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只要说“去调查诊断吧”,就可以了,回传球嘛。偶觉得,县级疾控只能作初步调查,认为疑似异常反应而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诊断,诊断结论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作出。《办法》的规定,让行政部门脱了干系,让县级疾控无所适从,自已领发疫苗、指导接种、接到报告、上报,再自己诊断,成何体统,自然要有争议。再另外,《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是这样的:“接到报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必要时,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指导或者参与调查。卫生部门调查组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有冲突了吧,偶认为《规范》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规范》是业务部门起草的,《办法》是行政部门起草的,偶说笑而已。
在对诊断有争议时(经常会有的,因为是疾控的专家组作出的),《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真的没有行政部门什么事了,而县疾控深深地陷入了异常反应诊断的漩涡。
在无数的,千奇百怪的,形形色色的异常反应纠纷的海洋中挣扎,县疾控觉得很孤单,很孤单,于是想起《规范》曾经说过“接到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组织调查。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存在争议时,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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