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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来了,同志讨论讨论CDC与之相关问题

卫生部通知:要求地方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检验、评价与食源性疾病调查等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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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没错,相对于草案,我觉得正式稿在这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草案中规定了cdc必须要做好卫生学处理和流调,在正式稿中只是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学处理和流调;在草案中处罚条例里有cdc如果不做或做不好的话会怎样怎样,明显就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但在正式稿中已经没有提到cdc的其他义务了,所以我说比草案好多了。所谓“协助”就是“配角”的意思,来临时帮帮忙的,那怎么干、干多少就是纯粹的良心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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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

监督权利没有了,监测义务加大,出了事故监测的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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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CDC除了义务外还是有所作为的: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政府出资(可争取);

2、与药监配合--餐饮服务业方面(有些地方药监不做);

3、企业委托检验服务;

4、健康检查--较容易争取;

5、与工商配合--他们没有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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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安全事故要立即“检验”,谁来检验?CDC?质监?药监?工商?农监?不可能全部是CDC吧?我以为权利义务应对等,各各负其责,分段检验!质监、药监有日常监测任务,对情况熟悉,那么应急时也要承担检验任务!如果这样,CDC任务就轻了,主要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了--重点在、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人与处理意见。监督所重在卫生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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