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浙江省的: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5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
自2000年起,我省的部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原设在疾控中心的结核病诊治门诊转移到了定点的综合性医院,即由定点医院的结核病门诊承担病人的诊断与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实施可疑结核病患者的转诊,疾控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病人的追踪、随访管理与健康教育工作,形成了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医防合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53号),将结核病定点医院的诊治模式列为完善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在全省现行工作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制订了《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
一、定点医院的设置原则
(一)县(市)原则上设置一家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区域面积较大结核病防治任务较重的市辖区也可设置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
(二)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市级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同时要确定一家接受所辖县(市、区)耐多药结核病人的定点诊治医院。
二、定点医院的职责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由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院内通报;
(二)设立结核病科或设置结核病门诊,按照浙江省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三)设立结核病药房(药品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四)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五)负责对已诊断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检查及密切接触者检查;
(六)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
(七)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八)定期与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控中心。
三、定点医院的设置条件
定点医院应设立结核病门诊、痰检实验室、X光室、结核病房、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条件。
(一)设施
1.门诊
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规定设置,应有诊疗室和处置室,配备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应与普通肺结核门诊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识。并设有相对隔离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候诊区、接诊区、留痰室和卫生间。
2.候诊室
设置在门诊旁边,配有放置宣传资料的架子。
3.实验室
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防护的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区域和痰培养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与痰培养检查的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漩涡振荡器、双目显微镜、培养箱等。
4.放射科
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5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5.结核病房
肺结核病区与普通病区分开,耐多药肺结核病区(房)与非耐多药肺结核病区(房)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层流负压耐多药肺结核病房与重症监护病房(ICU)。
6.预防保健科(或其它指定科室)
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
7.药房
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配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
(二)人员
1.门诊
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呼吸内科学、传染病学或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名、护士1名,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管理)、报告和登记等工作。
2.实验室
实验室必须保证有1-2名专(兼)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工作。
3.预防保健科(其它指定管理科室)
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4.药房
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三)定点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要求
1.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构,由行政人员、临床医生、检验人员以及感染预防控制等人员组成。
2.结核病门诊应相对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门诊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采光良好,适当配置消毒装置。
3.不同类型的住院肺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不同阶段的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4.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
5.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特别是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时,如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需要配戴医用防护口罩。
6.实验室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医用防护口罩、鞋套、帽子、护目镜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7.疑似肺结核患者和肺结核患者要配戴外科口罩。
四、定点医院的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本级医疗机构拟定为定点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定点医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卫生局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予以批复,向定点医院授牌,并抄报省卫生厅。
(二)各设区市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本级医疗机构拟定为收治所辖县(市、区)耐多药患者的定点医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耐多药诊治定点医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省卫生厅对市卫生局的申请予以批复,并向耐多药诊治定点医院授牌。
(三)县级和市级定点医院牌子的格式由省疾控中心统一设计。
五、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的诊治规范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与报告参见《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2008版)。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本地的结核病专项经费时,要兼顾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防治所必需的经费,包括诊疗费用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各项防疫补贴及有关津贴,确保经费到位。将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实施奖惩措施。建立医防合作工作机制,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院规范诊治、痰检、疫情报告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即将把结防门诊转至定点医院的地区,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门诊搬迁的信息通知公众与患者。转诊初期疾控中心应派出人员进驻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规范诊治、痰检、疫情报告等工作,直至定点医院结防门诊能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为止。
(三)各级定点医院建立内部转诊制度,医院其他科室发现的疑似病人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直接转至结核病门诊诊治,重症结核病患者出院时转至结核病门诊治疗,医院防保科统一协调患者的转诊工作,避免患者自行离开医院。建立激励机制,医院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分配政策的倾斜,每年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除按《浙江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浙卫发〔2006〕195号)规定,提供患者免费的痰片、胸片和肝功能检查,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之外,各地还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结核病患者的其他诊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肺结核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范畴,减轻患者的疾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