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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检验资质的疑惑

以下是引用dave在2005-9-24 17:33:36的发言:

这是国家法律的认可,而不是实验室认可,也就是法律赋予疾病控制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类似与技术监督系统搞的授权,我想规定的这一条也是我们卫生部力争的结果。大家要珍惜!

承担这样的任务当然要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只是鼓励!

把依法通过认可解释成“国家法律的认可,而不是实验室认可”这一说法能行得通吗?是你的个人解释吧?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干脆说成依法通过认量认证算了!现在国家除了“认证”和“认可”是依法确检验资质之外还有其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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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理想化了,中国法制还没到这么规范的程度,认可不认可还不是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说了算!我们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了,在县级疾控算是早的吧,建立了整套质控系统,投资几百万,但想不到的是,人家卫生监督说这算各屁,没用,就和你对者干,没办法,只有请局里出来说话,总不至于卫生系统内部去法院打官司吧,真丢人!

中国是人治,不是法制!法律法规<红头文件<领导批示<现抓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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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现在 着眼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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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ongggjun在2005-9-30 17:37:17的发言:

你们都理想化了,中国法制还没到这么规范的程度,认可不认可还不是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说了算!我们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了,在县级疾控算是早的吧,建立了整套质控系统,投资几百万,但想不到的是,人家卫生监督说这算各屁,没用,就和你对者干,没办法,只有请局里出来说话,总不至于卫生系统内部去法院打官司吧,真丢人!

中国是人治,不是法制!法律法规<红头文件<领导批示<现抓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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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很现实,我们现在卫生系统有如“笼里鸡作反”落到最后“一地鸡毛”,可悲!最终我们的疾控中心成了市场经济下的典型“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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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的监测报告为什么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这些有几十年食品监测经验、技术、设备实验室,还不如那些初出茅芦的产品质量监测所吗?这也是卫生部无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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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有一则实际例子,有一次我们和技术监督部门都对县内糕点产品进行监测酸价,过氧化值,国家规定是取油脂2-3克或3-5克,他们直接取样品2-3或3-5克来做,真是笑话。难道要他们来论证我们吗?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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