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按照本人的理解,处方也是医学证明文件的一种吧,公卫医师只要开具与执业范围有关并且与执业类别相符的处方就没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是吗?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