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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卫医师的处方权

不懂就别乱放炮,医师分为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再说《执业医师法》也没说公卫医师没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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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改行做公卫,不知道是错是对,在乡镇做公卫好象没什么作为,都是混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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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就是不懂法!你那些什么口腔、中医都是属于医疗方面的医师!你是一个猪!不懂就别乱说。我就是卫生局医政法监股的!经我手注册的执业医师近2000人。你有医师执业证吗?你看看证里是如何写的:执业类别“公共卫生”、执业范围“预防医学专业”!执业类别“医疗”、执业范围“内科”!……你懂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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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确实是这样的,《执业医师法》虽没有明确公卫医师有无处方权,但执业类别明确了是公共卫生,所能从事的只是传染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等工作。目前,大多地方公卫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但也有一部分地区允许有处方权,这要看当地省卫生厅是如何规定的了。

现在,大多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是从原卫生防疫站改革出来的,而在当时实行执业医师转换时,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都只能获得公卫医师资格。到现在表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近几年来结核病项目工作预防和治疗工作都是指定当地疾控机构,而100%从事几十年结核病诊治的原防疫站业务人员,他们所取得的执业资格是公卫,他们从事诊治和开具处方就是违法,一但出现医疗事故必败无疑,按照现在的四项追究制原则,如果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监督、追究当地疾控部门改正,那当地卫生监督所就是不作为,其必会受到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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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按照本人的理解,处方也是医学证明文件的一种吧,公卫医师只要开具与执业范围有关并且与执业类别相符的处方就没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是吗?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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