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接种费发放办法(讨论稿)
免疫规划是国家公共卫生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的重要措施,国家对免疫规划工作十分重视,为了保证免疫规划的落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从国家财政中拨出专项经费,对实施免疫规划接种人员补助。根据免疫规划接种费发放指导原则,制订我市免疫规划接种费发放办法。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2005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计划免疫项目实施方案》;
4、《广西区免疫规划工作指导意见》。
二、预防接种费管理
市疾控中心成立免疫规划接种费管理小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免疫规划指标考核和接种费的核发工作。
三、发放对象
免疫规划接种费发放对象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地域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分级发放办法,市疾控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将接种费发放到辖区接种单位,各接种单位参照本方案发放到接种人员。
四、考核指标和发放标准
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费的发放采取与绩效挂勾,通过考核发放的原则,对个别工作难度较大的乡镇,可适当考虑工作指标,但不得低于指标的5%。考核包括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组织的考核和市疾控中心例行的检查。考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指标进行。
1、上卡率:上卡人数占全乡(镇)人口15‰以上(清点本乡镇考核年度接种卡上卡人数,剔除重复部分);调查上卡率98%以上(以各级考核和监测的上卡率为准);达到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清点上卡人数每人补助1.5元计算,上卡率每下降1%扣5%,扣完为止。上卡率低于78%或上卡数占从全乡人口数10‰以下时该项扣完,并通报批评。
2、建证率:调查建证率98%以上,按清点上卡人数每名补助1.5元计算每下降1%扣5%,扣完为止。
3、接种率:BCG、OPV、DPT、MV四种疫苗单苗接种率90%
以上,四苗全程接种率达90%,并按时完成加强接种针次;HepB及时接种率80%以上,全程接种率达90%;达到上述指标时按每名接种对象27元乘以财政拨款比率发放。调查接种率达不到指标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等级 四苗全程接种率(%) 接种费补助标准
① ≥90 27×财政拨款比率×清点上卡数
② 80~ ①×85%
③ 70~ ①×75%
④ 60~ ①×65%
⑤ ≤60 ①×55%
四、预防接种费发放时间及方法
预防接种费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中旬。每次发放未经考核的接种单位的接种费,根据历次考核档次先按70%或80%两个档次发放,待年终考核后再按标准结算。只承担HepB首针及BCG接种的单位,根据转卡数核发接种费,转卡数必须与活产婴儿数相等,转卡数每下降1%扣除接种费5%。
五、奖罚办法
根据年内考核情况,各种指标达到要求的,在年终从该项经费平衡结余部分分档次奖励接种单位;如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除按相应标准比例发放接种费外,在市辖区内通报批评;考核四苗全程接种率排在市辖区接种单位后三位并在70%以下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保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秀及各种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