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jzwsj在2007-8-29 10:07:52的发言:
应该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而不是到医疗机构鉴定!首先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初步进行调查,包括疫苗的来源,接种单位、人员的资质以及治疗情况等,然后报地市、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领导小组进行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事业经费中赔偿患者相应的费用!如果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该按照医疗事故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我们这里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省里赔了家属一定的费用。
关于你所说如何应对问题,个人感觉:首先证明你们的镇卫生院在现有条件下无法检查出该患者为“先天免疫缺陷”患者,或者家属根本没有告知患儿的健康状况,再次,事件发生后你们各部门是不是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处置,是不是依法进行了报告!这些在法院开庭时都是很重要的问题。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说得对。
家长直接告到法院时,法院是不是也应当依据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判决呢?也就是说这种纠纷即使通过法院但是还必须经过各级鉴定组织作出鉴定呢?法院认可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呢?
我旁听过一次法院公开审理接种疫苗后死亡案件,整个过程大部分时间用在接种日期、接种证填写、接种资格、操作、告知、查体等等问题上,疫苗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