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预防接种工作是一项带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性工作,它要创造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条例规定二类疫苗放开经营,打破了以前“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单一的供苗模式,同时承认了疫苗这种特殊药品市场化的另一供苗模式。我想:既然合法,就不应抵制。 这样,二类疫苗的供应就同时存在以上两种供苗模式。有竟争,我想,是好事。不管是从经营者“正当竞争、优胜劣汰”的角度看,还是从消费者“反对垄断、欢迎竟争”的角度看,两种供苗形式的存在,最终的得益者是人民群众。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在论坛上看到很多同仁对此发表的意见,大致是觉得二类疫苗放开经营不合时宜。我想,在论坛上的疾控人大都是县级以上cdc的人吧,乡镇基层接种单位的人应该很少。很多人都说cdc是一个弱势群体员的,那么基层接种单位的防保人员就更是弱中之最了。我是基层防保人员,我站在基层防保人角度说话,我是希望二类疫苗放开经营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二类疫苗放开经营符合条例规定,合法。 2.有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苗的模式,比较“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的供苗模式,有减少供苗环节,避免cdc级级提成,节省不必要的消耗,节约成本等优点。从接种单位来说,同样合格的疫苗,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了。听说狂犬疫苗出厂价一盒才二十来块,经过各级cdc送到基层接种单位就差不多要一百块,注射到群众身上就差不多一百五十吧。这么昂贵的价格会使一些暴露人放弃接种狂犬疫苗的。反过来说,如果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直接进苗,因为厂家直销,我们假设基层进苗是五十块,注射到群众身上就算是七十五块吧,这样的价格就让群众容易接受多了,注射的人也应该相应会多点,按簿利多销的说法,基层接种单位也不会减少收入,还能提高暴露人群的免疫率。 3.论坛上众多同仁认为二类疫苗不能放开经营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疫苗的效价难已保证。我认为,既然人家有资格经营,就必须对疫苗的质量负责,这是不容置否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我想,对于药品批发企业来说,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应该是不难做到的。 《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既然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那么cdc还干嘛要杞人忧天呢?说白了,cdc放不开疫苗的逐级供应模式,不就冲着想从乡镇接种单位多捞几个钱吗?可谁有想过cdc的快乐是建立在乡镇接种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痛苦上。在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也不反对各级cdc搞创收,可创收的路子千万条,也不能把创收建立在疫苗预防接种这种公益性、福利性的工作上。 4.“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这种高利润的垄断式的供苗模式,容易产生腐败和疫苗价格的被哄抬,罗耀星等人的事件是多么的触目惊心。所以说,有竟争,是好事。假如说,疫苗到接种单位的价格是一致的,就是说cdc的疫苗价格和疫苗批发商的价格一样,那就最好了。这样,cdc和疫苗批发商公平竟争,更有利于疫苗质量的保证。基层在选择上也更有自主性,谁的服务质量好,谁在保证疫苗的工作上做得更好,就进谁家的苗。 这是我作为一个基层接种单位防保人员的说法,相信许多cdc的同仁会反对。不管是疫苗批发企业还是cdc,最终都得把疫苗卖给基层接种单位才能营利,因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且一般的医务人员也不可能有预防接种资格,所以基层接种单位是最主要的疫苗接受者。 以上纯属本人扯淡。各位cdc的同仁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因为cdc是基层接种单位的顶头上司,所以即使cdc疫苗价格再高,即使疫苗批发企业能够更好的保护疫苗的效价,基层接种单位也不敢从疫苗批发企业进苗的,毕竟以后要靠cdc照顾帮忙的地方多着呢。基于这个原因,疫苗批发企业纵然知道二类疫苗的利润空间很大,同样也是不敢打这种没把握的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