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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XXX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拜读了大作,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个人以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有益于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由利于推进全市计划免疫工作,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好办法。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此处和条例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  流动儿童及监护人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应当主动出示预防接种证

二、同样第八条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按照条例建议修改为 教育部门要做好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这是教育部门法定的义务和职责,不要搞到自己头上)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

建议将第十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申请及流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协助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验新生婴儿和流动儿童接种证。无接种证者,派出所应在入户后应通知监护人到辖区接种点办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改为第十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申请及流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应主动将流动人口及日常人口登记情况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是其他的语预防接种单位,个人建议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门不就是要掌握人口信息吗!!!同时如果开展人口死亡登记的话能够合并开展工作为宜)通报。

修改理由,原文职责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很难得到公安部门的认同,并且实际操作中,一般还是接种点人员上门(辖区会有多个预防接种单位的情况)来完善人口资料。

四、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摸底登记工作,要安排居委会每月对各社区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上报,并在每月的10日上报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在每月的15日上报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XXX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月的20日上报到市卫生局;居委会、预防接种门诊、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对所辖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聚集地定时进行集中接种。

这个工作要求还是要求掌握人口数据,这个业务工作交给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意义!建议交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中心,并且数据要及时反馈到基层预防接种点,否则对工作没有意义,大家认为如何呢?

五、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想法很好,但是无法操作,建议将此任务交给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街道社区部门为宜,请他们加强对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的管理

六、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建议该条可以和公安部门的那条进行合段,房屋出租的管理似乎是公安部门在进行全面负责,交给他们负责为佳。

七、

第二十六条 各协助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协助卫生部门完成相应工作或不予配合的,由xxx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协助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如此表述及其不恰当,工作既然是政府的,应该有政府对各部门职责不利的进行处理,对各部门单位的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八、

第七条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计划免疫经费保障工作。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保证当地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如“冷链”建设、运转、维修、更新,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监测,宣传,培训,防保人员工资及补助等。

该处最好明确,否则又是不了了之,一定要明确市、县、区财政分摊比例,政府拨款标准,如果没有不如不写。
九、流动人口的管理应该有主管单位,所以对流动人口资料的获取渠道做好单一,要么从公安部门,要么是街道(计生)——个人倾向街道,同时为加强资料利用,建议资料要从能够达到基层预防接种点,这个流程要清晰,并尽量减少工作负荷。另外,有惩罚就该有奖励,搞什么免疫规范领导小组真的很形式,大量的工作还是要到你自己头上,个人是不主张成立的,具体的接种方式还是因地制宜的好,不比都一样吧。

以上建议,仅是个人之言,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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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谢6楼的朋友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修正,争取做到因地制宜,适合本地的一套“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在此,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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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就是,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其实并不能完全覆盖真正的流动人口,我们官方得到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上有固定住址的,

还有建筑工地的,集贸市场的,以及没有达到3个月以上的等人群,对于这些人群只能依靠当地基层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协助宣传,加强管理,同时在实际的操作中只要来到预防接种点均应当可以得到免费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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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确实是很难管理,各位有没有好的点子来共同分享一下!!![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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