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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和卫生有关吗?

疾控和监督已经有人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啦!将他们合而为一了。合肥是第一家。一个有技术,一个懂法,两弟兄办事能出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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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出具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认可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五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同时,将事故报告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其他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体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必要时,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指派,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报告。

看的乱呀!疾控的检验还能有样品吗?整天没了样品,到了事故调查还能查明原因?

好处都让技术监督部门占了,卫生部门做的都是些出力不讨好的事,特别是疾控.卫生部的头头们,我们冤呀!我们冤呀!我们冤呀!我们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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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带给我一刹那的失落,但绝不是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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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的悲哀 食品安全由不懂卫生知识的人管理 这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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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跳槽到质监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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