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精神,省卫生厅、教育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证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是控制儿童疫苗可预防性疾病发生的重要策略措施之一,是一项政府行为,对防止学校、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护我省儿童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对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活动的领导,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刊播诸如“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活动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学校或人群集聚地设置墙报、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发放宣传单;每个接种点要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宣传版面;保证每名新入托、入学儿童的监护人都能知道入托、入学报到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才能办理入托、入学手续。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三、全面培训,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集中查验前,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校医和专职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各托幼机构、学校、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查证、补证及补种费用。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方案要求,每年定期开展检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定期组织监督抽查。
在检查中,发现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下发后,我省各托幼机构、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报名时按照方案要求对所有儿童的预防接种证进行一次集中查验。今后查验工作仅在新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儿童在园、在校期间不再进行查验工作,但仍需对新转入的儿童进行查验工作,查验办法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附件.doc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