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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两部门的分工。
通知提出,卫生部门职责为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为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通知还强调要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也要及时向对方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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