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降低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41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卫〔2004〕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总结国内外在预防和处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性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服药、定期随访”,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职业性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普及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防治技能。加强报告制度,发现职业暴露个案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尽可能地降低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二)严格管理
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报告、评估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三)属地负责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置的组织工作。对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并将当地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统一管理。
(四)部门协调
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公安及司法等部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医疗服务和技术支持;公安、司法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等工作。
(五)反应迅速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药物和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服药、定期随访”的原则,一旦发现职业暴露,快速反应,做到就地处理和就地阻断。
三、职业暴露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护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等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二部分 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本市职业暴露专家组,负责评估职业暴露风险和应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艾滋病病毒暴露后的预防用药。
二、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应急药物的购买、暴露后处理技术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流行病学调查、跟踪随访、日常检测工作、指导用药、服药前后咨询及药物的分发等。
三、医疗机构
(一)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医护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建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挡案。
(二)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随访等工作。
(三)负责暴露者和被暴露者就诊时的伤口消毒处理,进行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暴露者的心理辅导工作。
四、公安、司法部门
(一)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档案。
(二)建立本系统的暴露后预防药物储备库网点,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到疾病控制机构更换药物。
(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随访等工作。
(四)有条件的单位对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做出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求诊。
(五)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暴露者的心理辅导工作。
第三部分 储备库(点)的建立和药物供应与管理
一、储备库(点)的建立
(一)市(区)级储备点
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市(区)级药物储备点,配备2人份一个月的应急药物。
(二)综合性医院药物储备点
由各区卫生局根据各区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交通情况,指定收治艾滋病人医院、市级综合性医院、镇级人民医院等配备2人份2天的应急药物。
(三)乡镇医院(卫生院)储备点
各(区)卫生局根据本辖区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交通情况,指定需要建立储备点的医院,配备1人份2天的应急药物。
(四)司法系统储备点
在市监狱、劳教所设立药物储备点、配备2人份一个月的应急药物。
(五)公安系统储备点
在全市的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单位设立药物储备点,配备2人份一个月的应急药物。
二、储备库(点)的职责
市级储备库负责全省储备点药物的调配、更换、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并按要求定期将全市情况上报省级卫生厅。
各区储备点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性医院和乡镇医院储备药物的保存、分发、事故处理、咨询、药物更换、事故登记、随访检测等工作,并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本辖区有关专业人员暴露后预防知识的培训工作。区储备点按要求将“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表1)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附表2)每季度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包括本系统内各药物储备点的统一管理;及时收集到期需更换药物,到市级储备库统一更换和向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及“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等工作。
各储备库(点)不得将职业暴露安全药品擅自用于本预案所述范围处的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
第四部分 应急处理
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评估
艾滋病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一)发生以下情行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二)发生以下情行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污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针刺伤。
(三)发生以下情行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1)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2)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3)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二、暴露后预防处理的方法
包括急救、报告与保密、对暴露源严重程度的评估、暴露危险度的评估和用抗逆转录病毒(ARV)药物预防或减轻感染的可行性。
(一)紧急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和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0%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二)暴露后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有关单位应请市(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三)预防性用药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宜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如双汰芝(AZT与3TC联合制剂)300mg/次,每日2次,用药时间为连续服用28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本程序适用于轻度低危暴露。
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本程序适用于严重暴露。
三、报告、监测和保密
(一)报告
发生职业暴露时,暴露人员所在单位应向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联系电话见附表3,并立即向辖区抗艾滋病病毒安全药物储备库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24小时以内)开始预防用药,并抽血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和肝、肾功能,并将该血清留样备用。
(二)建立职业暴露登记制度
发生职业暴露的单位应填报“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表1),对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和保存。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的依从性状况。
(三)监测
暴露后一年内要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检测。
(四)报告制度
1、每年7月5日和1月5日前,各区疾病控制中心将上、下半年本地区发生职业暴露单位填写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表1)及“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附表2),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报各区卫生局。
2、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及处理情况汇总后,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附表2),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报市卫生局。
第五部份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卫生、公安和司法单位和个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工作。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