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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标题]疾控中心免费治疗疾病却误诊

[讨论][案例标题]疾控中心免费治疗疾病却误诊

【金陵晚报报道】 农妇王兰不幸患了肺结核,按规定在高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免费治疗。然而,没待肺结核的阴影散去,高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马大哈”医生的治疗又给王兰带来了另一场灾难: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昏迷不醒3天。所幸的是,医生还是把王兰从鬼门关夺回来了,但也落下了肝硬化的后遗症。一场为免费治疗肺结核导致肝损害的官司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农妇患肺结核

王兰,40岁,高淳县人。事情还得从2006年1月初的一天说起,当天早起的王兰突然发现自己咳得越来越厉害,并出现咯血症状。因不知病因,紧张的夫妇俩连忙来到高淳县医院医治,因怀疑王兰患的是肺结核,院方将其转至高淳县疾控中心诊治。几天后,王兰被确诊为肺结核,选择免费药物进行抗核治疗。随后,夫妇俩和高淳县疾控中心签订了免费治疗协议,并自费从该中心购买了一些药,王兰的肺结核治疗正式开始。

免费治疗险丧命

同年1月27日,高淳县疾控中心继续为王兰开药。

2月20日,高淳县疾控中心在没给王兰做肝功能检查、未告知的情形下,便改用药物和疗程。2月28日,王兰出现皮疹、瘙痒症状(其实是药物导致肝损害的症状)。几天后,高淳县疾控中心为其检查后开了一些治皮肤病的药,让她回家治疗。

11天后,丈夫老张看到妻子不良反应越来越强烈,带妻子辗转来到八一医院住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住院过程中,王兰的病情曾一度失控,昏迷了3天,其间胆红素TB高达498,而一般人的水平不超过20。2006年7月7日,已经住院70天的王兰花去了12.5万余元医药费,背了6万多元的债,终于出院了。然而,老张总感觉骨鲠在喉,免费治疗怎么会害得妻子差点把命丢了?

提交的病历被修改

2007年2月12日,老张聘请南京石城律师事务所吕荣生律师,一纸诉状把高淳县疾控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4.5万余元,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并提出如有继发性损害则另行起诉。

为了证明已尽了义务,高淳县疾控中心提交了一份修改过的病历,上面“记载”有对王兰各式各样的检查,包括肝功能、便、痰、血的检查。但在老张提供的病历上,只有2006年1月6日记载:要求做肝功能检查,其他所有常规问题都是空白的,没有记载、医嘱和检查。因双方提交的病历严重不一致,法庭最后采纳了老张提供的原始病历。

高淳县疾控中心在庭上共提出4点辩护意见:该中心已经向王兰说明了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该中心是结核病的定点治疗单位,给王兰的检查和抗结核药品均是免费的,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公益行为。基于种种理由,它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2次组织双方调解均失败。

错在疾控中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上,高淳县疾控中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没有做过一次痰、便、血样检查。甚至在患者出现了药物肝损害症状后,轻率地开出治疗皮肤病的药物,而没有采取停药等措施。

2007年4月27日,高淳法院一审判决高淳县疾控中心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王兰各项损失8.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因王兰的肝损害和自身体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

“为什么要我们承担近一半的责任呢?我正准备向中院上诉!”老张认为,鉴于妻子已经患有轻度肝硬化,将来还可能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此外,妻子王兰的体质和肝损害到底有多少因果关系,应减轻疾控中心的多少赔偿责任,仍然有待商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悲埃!!于病人,于疾控中心。唯一高兴的是医院:你看病人最终还是在我们医院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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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不是药房,当大夫要有真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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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到底不是结防所,新机构新工作,应该管理和治疗工作分离.这并不矛盾!!!

矛盾的是工作人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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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在工作中最担心的事,因为诊断设备、技术力量均无法与综合性医院相比,就凸现了疾控机构承担结核病治疗工作的技术缺陷,尤其是鉴别诊断和并发症等的处理,出现了一方面是疾控机构临床技术力量不够,从综合性医院挖老专家等人才、从社会招聘临床医师,支付高额的聘请费用,增加了疾控机构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综合性医院里有完备的设备和丰富经验的结核病治疗专家处于闲置。一个是吃不了,一个是吃不饱;在疾控机构建立结核病门诊是重复建设,而且超出了传染病防治法界定的疾控机构的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传染病的医疗救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但是按照结核病防治规范的要求,那么疾控中心就应该还要建立:禽流感门诊、猪链门诊、乙肝门诊、流脑门诊……

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结核病防治模式,类似的事件发生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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