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
3.2 城市:
3.3 集中式供水: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2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附录A 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限》
6 水质监测
6.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
6.3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6.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
6.5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检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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