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发表于 2010-6-2 17:01 
 | 只看该作者 
| 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10-6-2 17:06 编辑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食物中毒的报告范围和标准是: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就要报告突发事件,反之则不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