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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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符合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五)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八)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出具的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骑缝章。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对申请人的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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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
不知各位兄弟省的卫生厅没有没这样的规定?我们广东卫生厅在2002年时出台了一分〈广东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到申办卫生许可证时要递交“健康证”资料,所以现在我们这边的监督所在发放卫生许可证时根本上就不理会申办单位有没有健康证,交齐上述资料后就发卫生许可证,甚至上门一边收钱一边发证。由于这一情况,致使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从改革前的8000人下降到现在的不到3000人!监督所的人还美其名曰:"我们是按法律办事"。经过CDPC的多次交涉,但最最终卫生局还是认同了监督所这一做法。
个人见解:
我认为监督所和卫生局的做法是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食品卫生法》和〈广东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如下:
一、监督所行政不作为。《食品卫生法》中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虽然〈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但是往往绝大多数的经营都是边经营边申办的,一间开业了的店铺不可能没有从业人员的,没有取健康证明就上岗从业已经是一个违法行为,试问一下一个正在违法且又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能有申领卫生许可证的资格吗?
二、监督所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食品卫生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工作。所以在〈广东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里再重复说明也就多此一举,况且,〈广东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里的第十二条第(八)项: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我想“其它资料”中又有谁能说明一定没有“健康证”的这一项。我认为健康证是作为申办卫生许可证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资料,试想一下,如果有那么的几个从业人员患有“五病”还有什么卫生可言。
三、监督所的行为卑劣。监督所唯利是图,监督不力,本来是一个没有收费的单位却成天搞创收、搞回扣、搞分成……严重地违反了当初改革时的方针政策和方向,可以说是严重地抹l黑了国家的食品放心工程计划。一些地方的监督所在达不到个人已欲后便搞些小动作处处为难困境中的CDPC,专搞些损人不利已的小动作,可谓司马超之心路人皆见。
四、卫生局也属行政不作为。卫生局是当地卫生系统的行政主管局,在这一问题上起了绝对的协调作用。但是它在监督所和CDPC之间出现的诸多问题上处理不积极,很多的事情都是采取回避的手法,态度漠然,任由监督所胡作非为……至使现在的CDPC一步步走向困境,我认为当地卫生局要负主要责任。
这是本人就这一现像的一些愚解,说得不对的希望各位同行兄弟姐妹指正,同时也谈谈自己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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