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部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除此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4、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6、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