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从业人员待遇
依据1997年6月5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主要有: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2、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
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
或已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3、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
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近年,对保健津贴标准,许多省、市、行业都作了
调整)。)
4、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它休假外,放射
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
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
受保健休假。(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休假时间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
规定的原则决定。
5、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主
要是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
1965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现仍有效,按此规定,从事X射线工作一年
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以及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放射工作人员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
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