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肢体不全,那只能叫残疾人,相应的一个机构如果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那也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机构。法律上讲究的是责任与权利的统一性,责任与权利的均衡性。显然,我们的CDC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其具有怎样的权利,规定的只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当的责任,权利则被停留在卫生行政部门。这是我国卫生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缺失。如果我们能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一个机构的建设并明确法律地位,抛弃利益之争,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那我们的疾控工作将会做到更好,真正体现我党提出的“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服务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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