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及其发展
一般认为,合作医疗制度起源于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属于社区医疗保险的性质,其基本做法为,村民采取集资方式支付医疗费用,共同承担疾病风险。新中国建立后,在合作化时期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发展,成为由集体公益金支付主要部分,农民个人支付一小部分,共同分担风险的社区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依托新建成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资金由乡村两级管理。在70年代,该制度与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赤脚医生一起成为农村医疗的“三大法宝”,并受到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的称赞。到农村生产责任制改革之前的1978年,全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90%。以后,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萎缩。进入90年代以来,尽管政府尽力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但其人口覆盖率始终低于10%的水准。
2.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处于低水平的波动状态。1993年的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9%,而到了1998年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仅有6.6%,5年间下降三分之一。
由于有关管理机构将制度设计的权利下放,使得国内农村目前的合作医疗方式多种多样。按合作形式分类有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合医又合药等几种形式。按管理形式分类则有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办乡管、乡办县统筹医疗保险等方式。按补偿形式分类又有福利型(又称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又称保大不保小)和福利风险型(又称保小又保大)等多种方式。其中,主要的合作医疗形式分别为合医不合药、村办村管、保小不保大等。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以县为单位)》,到2000年农村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覆盖率(以县为单位)应当达到50-60%,而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到1998年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只有6.61%,村级覆盖率也只达到13%。虽然缺乏县级覆盖率指标,但可以估计到两者差距之大。
表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单位:%
全国农村
小康地区
富裕地区
温饱地区
贫困地区[5]
个人覆盖率
1993年合计
9.91
29.11
9.16
0.77
1.02
合作医疗
0.10
0.35
0.02
0.04
0.02
统筹医疗
9.81
28.76
9.14
0.73
1.00
1998年合计
6.61
22.37
3.64
1.62
1.83
合作医疗
6.57
22.22
3.61
1.61
1.83
统筹医疗
0.04
0.15
0.03
0.01
0.00
村级覆盖率
1993
10
1998
13
40.2
10.3
1.1
3.8
规划覆盖率
50
50
60
60
注:93年和98年合作医疗和统筹医疗的定义可能有所改变。规划覆盖率以县为单位,截止期限为2000年。
资料来源:卫生部1999。卫生部1990。
即便是如此低的合作医疗覆盖率也还掩盖了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首先是随办随垮。一些地方出于某种考虑重新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准备并不充分,往往办了几个月就垮掉了,对干部和群众积极性的影响很大。其次是虚夸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号称建立合作医疗的地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建立合作医疗,而同样一些完成了一体化管理目标的地区,仍大量存在私人行医的村医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