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讨论:CDC开展监测采样是否合法!!!

按照国家的意思来说,防疫站分家是想政事分开,行政就干行政,技术就干技术,但似乎对于省一级以上的CDC来说,可能行的通,因为省一级以上的CDC都是以科研为主。但市一级和县一级的CDC来说,分家的做法却是很难行得通。

分家了,但政策却没下来,监督所干监督,有执法权好办事,不听指挥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CDC却不同,没有执法权,但却又承担着监测的任务,就靠着一张嘴和过去防疫站的余威出去监测,给面的给杯茶你喝,不给面的连凳都没得给你坐“凭什么要给你监测?凭什么要给你交监测费?监测来干什么?食品,餐具,客房用具,理发用具都很干净,卫生许可证都发下来了,还要你的报告干什么!”“就算厚着脸皮继续监测了,但监测费用收不回来,还继续监测吗?”这些可都算是CDC的监测人员经常碰到的尴尬事情。

监督监测应该由一家来做,还是一句老话,监督需要科学的数据,监测需要行政的支持,否则的话,监测数据没人理会的时候,不要说合法不合法了,所有的检验报告,监测数据都只会是一张废纸,就算发现了问题CDC也无可奈何。

政事分开是一个好的初衷,学国外的先进经验无可厚非,但是否更应该符合我们的国情,说句不好听的话,想必国人还没达到主动要求监测,凡事以检验报告为主的思想境界吧!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TOP

吴仪副总理签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里写的很清楚: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㈥ 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㈤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㈣ 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 ㈥ 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个人理解“不采样如何去监测?”而且条列也写的很清楚,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健康危害因素,什么是健康危害因素?各自理解吧……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