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泉居士 当前离线
疾控评论员
若员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时间进行补休。换句话说,“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资”,后4天可以“补休”。
这样好的政策,在我这里怎么就不能兑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