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基金会的全称为: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简称:艾滋病基金会)。
英文名称:CHINESE FOUNDATION FOR PREVENTION OF STD AND AIDS.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中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有关的先进的防治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以促进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的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五条:本基金会接受卫生部人事司、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街5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13
第二章 基 金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注册基金为10万元以上,活动基金为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
一.尊重捐赠者意见,专项使用;
二.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交往、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引进有关的防治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保健用品;
四.支持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基金管理:
一.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用于支持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设立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建立独立的会计、审核、审批、审计和监督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基金会的资金、物资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特邀理事。
第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和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协商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章程;
二.协商、推选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五.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六.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指导基金会工作,会长、副会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基金会可设专家委员会、对外联络部、学术交流部、医药科技部、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处理基金会的有关工作。各办事、分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任免。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基金会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