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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为何成为夺命杀手—标题要吸引人

疫苗为何成为夺命杀手—标题要吸引人

本帖最后由 静泊 于 2010-3-20 18:37 编辑

    从“安徽泗县夺命疫苗”到“问题狂犬病疫苗”,再到“山西疫苗事件”,以及铺天盖地的“接种××疫苗后发病、死亡”事件,不知何时开始,疫苗,这种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生物制品,保护人体健康的有效武器,却成了致病的原凶、夺命的工具、腐败的培养基。
    从70年代实行计划免疫,作为国家政策,即使“疫苗有害论”始终有其市场,实际上疫苗的普及速度和普及率都是很高的,尤其对多种危害儿童生命健康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效果是显著的,广义而言,受益的是整个国家和民族。
    但是作为一种药品,疫苗因固有特性、生产工艺及受种者个体差异等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副反应,包括发生率极底的异常反应,那么,对个体而言,限于科学发展水平,异常反应的发生似乎不可预见和避免,采用某种疾病的预防接种的同时,就承担了发生某种异常反应的风险,即使前提是风险极微,那也是有的,即欲受益担风险,因此知情同意和国家补偿的实行也可认为是一种风险共担。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还是选择接受预防接种,因为感染某种传染病的可能性的确要比某种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可能性大得多。正是这种共识,保障国家免疫规划得以施行,一些传染病得以有效控制,数亿人避免了一些传染病的危胁。
    正如此,提高疫苗研发水平,保障疫苗的安全性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首先,一类疫苗在国家买单的情况下,提高疫苗质量和安全性的保障机制是必需的,如果收费的同类疫苗已经进一步精致安全,而免费的几十年不变,那将是令基层接种单位尴尬的事情。又如IPV可以高价格替代OPV,而一类疫苗只供应OPV的状况,应该不只是所谓国内脊灰疫情形势决定的。
    而作为“商品”销售的二类疫苗,严格监管其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但这些和疫苗为何成为恐怖的夺命杀手并无关系。
    因为近年来预防接种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发展、疫苗生产工艺改进,各级冷链得到完善、储运条件得以提高,即使疫苗种类增加、接种次数增多会影响不良反应发生率,无论如何,异常反应或直接说接种纠纷大副增加是说不通的。
    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因素存在,供同行探讨:
    一方面,预防接种的法制化、制度化促使预防接种行为不得不履行以往忽视或不必履行的责任,如接种前的查体询问、知情告知,疫苗流通储运的各种登记记录,免疫程序和接种操作的各种规范等等,有了什么是正确的就更容易区别和发现什么是错误的,这样,相对地疫苗从生产到流通到使用各环节产生失误、错误的机率大大增加了。
    同时,疫苗受种方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接种方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随着传染病的发生率降低,受种方对疫苗安全性的要求远远超过对疫苗有效性的要求。因此疫苗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成为呈堂正供。
    另一方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其中的一类堂而皇之地走向市场,参与二类疫苗经营的绝大部分环节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而其中的部分环节是国家单位。我们的市场在很多时候是缺乏诚信和责任的市场,疫苗作为一种商品同样不能例外。而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国家单位,产生腐败行为的机率应该比疫苗发生一般发应的机率还要大。
    疫苗是一种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特殊药品,就其应用于健康人群的特征而言,完全不同于一般治疗药品。如果在人群中普及,它控制和影响的是整个国家传染病发生情况,疫苗的大范围应用应该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那么使其市场化完全违背了疫苗的使用意义。
    如果对疫苗的使用意义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把疫苗分为两类,经济条件好的,可以使用更多种类的或者同类中更好的疫苗,而没有条件的则没有更多选择,这完全等同于市场上的其它产品,有悖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基于这两方面,即使异常反应的发生率完全在可接受范围内,疫苗作为应用于健康人群的特殊药品,其使用后产生的任何状况都是非常受人关注的。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在6岁内至少接受20余次预防接种,1岁以内几乎每个月都有,一名儿童产生任何疾病后如果追查接种史,应该都不会有很长时间,也就是说,经常会发生接种疫苗以后不久产生疾病的情况,事实上,目前基层处理的偶合症要比真正的疫苗不良反应更多,这似乎无法避免,但问题在于,疫苗使用中的违规操作和流通中的不良名声以及疫苗利益化产生的营销行为,直接导致偶合症处理的难度,导致对处理机构的不信任、对鉴定机构的不认可,导致纠纷、诉讼、上访。
    除此以外,另一方面更加令人无耐,其影响更加深远和不可估量,那就是媒体的不实报道。
    媒体关注民生无可厚非,针砭时弊、揭丑曝恶也是媒体的责任,但是我们简单浏览一下以上提到的所谓事件,除部分“问题狂犬病疫苗”的报道没有过份渲染以外,“安徽泗县夺命疫苗”有很多癔想和夸大的报道,媒体的不客观不负责对整个事件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即使有后续报道,但事件过去了,大众对疫苗的印象却落下了。
    本次的“山西疫苗事件”中,主题在于揭露疫苗流通中的违规操作,但却是以骇人听闻的标题和15个死亡和残疾儿童吸引的大众关注,的确很成功。对于没有相应知识的人来说,印象是什么?是近百孩子接种了疫苗以后致死、致残,不论这是不是记者想要的目的,但是真的达到了。实际上从2006年到现在,就一个大省而言,真正发生的异常反应也绝不止百余例,即使记者所举的病例都与疫苗有关,也没有时间、地域和疫苗的聚集性,但是大众是不会从这种角度看新闻的,很多网友说“不敢给孩子打疫苗了”。
    还有一些甚至连疫苗名称都写不对的记者,也连篇累牍地报道各种“疫苗致病事件”,因为儿童、致死、致残这样的标签是很受关注的。
    媒体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这样具有渲染性的报道会造成大众对疫苗安全性丧失信心,一旦在接种疫苗后有任何不适,自然归结为疫苗反应甚至质疑疫苗质量,或是直接拒绝接受预防接种。
    对此我们或许无力挽回,但是完全可以警钟长鸣,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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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dzs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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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慎之又慎, 千万不要误导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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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报道应遵循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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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媒体就是以哗众取宠、吸引眼球为主要的营销手段,国家对媒体的不实报道、夸大,甚而诽谤的法律管制不明确、不清晰,是致使媒体越闹越凶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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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善于利用媒体正面大力宣传计划免疫接种的利,却给媒体留下了报道不利于计划免疫接种的反面案例事件,责任在谁?
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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