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与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主任栗文元法庭公开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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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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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证山西高温暴露疫苗法庭对决演练稿
2009年9月某日,在太原市迎泽法院审判庭里,我(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陈涛安)一个人与省疾控中心栗文元主任及他的律师团、专家团、顾问团面对面对峙着,裁判席上坐着法院、检察院、纪检委等权力机关领导,旁观席上有记者、卫生系统的同仁、我们单位的同事,疫苗受害人及亲属等。主持人宣布,高温暴露疫苗案举报人省疾控中心干部陈涛安与被举报人省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对决开始。
如果对方问我,你提出的“高温暴露疫苗”名词来历?
我的举报材料中所称 “山西高温暴露疫苗”的含义是,栗文元、田建国涉嫌主观故意破坏疫苗质量,为了牟取公司和个人利益,人为制造损害疫苗质量的操作环节,使疫苗暴露在高温强光下,长时间脱离规定的存储环境,2006、2007、2008年,山西人民普遍接种了这样的疫苗。
如果对方问我,有何证据指证山西疫苗普遍高温暴露?
首先,二类疫苗要求2~8℃避光存储。但是我亲眼目睹宾馆服务员、钟点工等,在山西省疾控中心刚建成未交工的大楼楼道里人海会战,往各类二类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管理十分混乱,疫苗在20~30℃光线直射环境下停放,脱离规定存储环境少则4~5小时,多则数十小时。
其次,我有与栗文元主任、闫明亮书记关于山西疫苗普遍高温暴露的谈话录音。
第三,我有多份2006、2007年卫生厅文件,行政指令强行推广各类标签疫苗。
第四,我有在全省各地预防接种门诊买回的标签疫苗样本。
如果对方问,一箱疫苗100~200人份,20~30分钟就可以贴完标签,完成一箱立即送回入冷库,怎能长时间脱离存储环境?
第一,我亲眼目睹了宾馆服务员、钟点工等身份不明的人贴标签过程,楼道里贴完的和未贴的疫苗随意码放,满地都是开箱的疫苗,那些人根本不懂保管疫苗的重要性,疫苗如同一个火材盒玩弄于他们股掌之中,完全构成了疫苗脱离规定存储环境少则4~5小时,多则数十小时的事实。
第二、所谓“完成一箱立即送回入冷库”纯属狡辩。2006年~2007年,田建国等人把持的省疫苗配送中心垄断供应疫苗不及,全省二类疫苗断货,卫生厅冯立忠处长多次通过山西电视台向人民解释,省疫苗配送中心已经应急采购回40万、70万、100万…人份疫苗很快投入市场…。那么100万人份=5000~10000箱疫苗,贴完标签需要10000×30分钟/60×24=200余天,早错过了接种时机。另外,数万箱疫苗贴标签,疫苗在冷库、楼道间来回周转,库门数万次频繁开关,冷库的温度与外界有可差别?
第三,一箱疫苗30分钟可以贴完标签,有违反科学规律之嫌。因为疫苗从冷库中取出后,最小包装盒表面会立即挂满水珠,所以需要晾晒很长时间才能贴上标签。
如果对方问,法律规定山西省疾控中心具有疫苗使用管理的职能,省疾控中心配送中心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目的是区分假冒伪劣疫苗,怎能涉嫌主观故意破坏疫苗质量?
第一,标签的上半部图案是CDC公益标志,下半部图案是HW北京华卫私营公司标志,已经明确表达该贴标签的目的是,利用疾控机构的公益职能为华卫私营公司垄断疫苗市场,变公益为公司和个人利益。
第二,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违法。国家药监局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而该标签由栗文元、田建国二人私自制作,利用手中的权力全省发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中指出,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山西疾控专用”字样不仅违反了国家药监局规定,也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栗文元既是山西疾控机构的最高业务长官,又是我省卫生法规专家,为了变公益为公司和个人利益,违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私自制造“山西疾控专用”标签,人为设置了有害疫苗质量的贴标签环节,不顾山西人民的生命安全,肆意违反《疫苗存储运输管理规范》,雇佣无业人员常年在大楼楼道里,高温暴光环境下贴违法标签,存在主观故意破坏疫苗质量之嫌。
如果对方问,你有何证据证明,疫苗贴标签威胁山西人民的生命安全?
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接种疫苗的生命安全,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国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存储运输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疫苗长时间脱离2℃~8℃避光保存环境,就是质量异常或质量可疑疫苗,药监部门要进行封存销毁,绝对不可以流入社会。
栗文元、田建国人为设置了破坏疫苗质量的贴标签环节,使山西2006、2007、2008三年高温暴露疫苗肆意流行,必然给人民群众接种疫苗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目前已有许多人接种疫苗后致死、致残,他们采取上访、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
如果对方问,既然设置了破坏疫苗质量的贴标签环节,为什么接种者还在上幼儿园、上学、上班?
随着疫苗的制造工艺不断先进,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率已经趋于0。但是,栗文元、田建国人为设置了破坏疫苗质量的贴标签环节,必然导致接种后致病、致残、致死率提高,估计2006、2007、2008年,山西人民消费了1500万人份高温暴露标签疫苗,即使出现万分之一的致死、致病概率也了不得,山西人民决不会同意这个人为造成的疫苗害人概率,对于接种后致死、致病,已是100%的害人概率,他们知晓内情后,必然会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栗文元、田建国人为设置的破坏疫苗质量的贴标签环节,严重违反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已把政府推向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人民的利益是大事,人民的健康利益则是大事中的要事,疫苗是卫生防病的武器,是人民群众保证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手段。事实已经证明,山西疾控机构在疫苗使用管理工作中假公济私,官商勾结垄断牟利,大量制售高温暴露标签疫苗,人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由此看来,政府今后难以摆脱因高温暴露疫苗而导致的众多医疗事故赔偿。
如果对方问,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委员会已经给他们出了鉴定结果,但是那些人还要告状,你在他们中间充当什么角色?
山西疫苗案中我是举报人的角色,在上访、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老百姓中的角色是证人,同时向他们宣传一些法律知识。
例如:他们通过我学会了书写上访材料、行政复议书和诉讼状;懂得了山西省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果,违反了回避原则,是一个无效的鉴定;知道了法院接到诉讼状超过7日不立案、不驳回就是程序违法。
我十分同情许多人接种疫苗后致死、致残,非常理解他们得到违反了回避原则的鉴定结果,遭遇法院200余天不作为的心情,高度关注他们因此而宣传山西高温暴露疫苗的劣迹和击鼓要求“升堂”的举动。
如果对方问,国家药监局稽查局对我省疫苗作了抽检,报告结果合格,表明山西的疫苗是安全的,你是不是继续在他们中间充当证人角色?
我于2009年9月3日上午,在山西省卫生厅认真阅读了这份国家药监局稽查局的抽检报告,抽检日期是2008年10、11月,报告日期是2009年1月19日,认为该抽检报告不能表明山西高温暴露疫苗是合格产品,我将继续保持证人角色。
理由之一,2007年10月15日田建国因媒体曝光逃跑,事隔一年,国家药监局稽查局2008年10、11月零星抽检山西市场上的疫苗,来证明一年前流入市场的高温暴露疫苗合格,有违背科学之嫌。
理由之二,山西高温暴露疫苗已经失去了同一性,不能通过抽检的方式判断是否是合格产品,《疫苗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如果国家药监局稽查局,通过抽检判定山西高温暴露疫苗是合格产品,必然违背同一性原则。
理由之三,2006、2007年田建国采购的二类疫苗有多个种类、厂家、批号,贴标签使疫苗脱离规定存储环境,造成了影响疫苗质量的多个不同,不同季节、不同气象、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温度、不同光照、不同延迟等等,再加上贴标签人员身份不明、操作混杂、管理混乱,这样长期操作的,杂乱无章的高温暴露疫苗,怎能通过抽检几个疫苗来证明是合格产品?
理由之四,抽检报告显示,无法判定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批号:20070104-4)合格。
理由之五,国家药监局稽查局没有出具山西高温暴露疫苗是合格产品的报告。
理由之六,贴标签人为使疫苗脱离规定存储环境,已经构成瑕疵产品,接种者和接种后致死、致残者有权利追究经营者、肇事者法律责任,我有义务为他们出庭作证。
如果对方问,你有何依据证明栗文元、田建国利用权力变公益为公司和个人利益?
山西省疾控中心是全额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该中心栗文元、田建国等设立私营公司账户,转移了巨额国家财政收入。
在2005年12月,省疾控中心栗文元主任任命北京华卫时代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私营、注册资金50万元)老板田建国,为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任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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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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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2008年1月间,田建国主任在栗文元的指使下,将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的二类疫苗收入全部转移到了华卫私营公司账户,累计转移财政收入数额上亿元。
我已经向山西省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提供了以下证据:
1、栗文元主任签发的省疾控中心文件,专门为田建国设立生物制品配送中心的决定。
2、田建国签发的《山西省生物制品配送中心告知函》,告知各地疾控机构使用华卫私营公司账户,转移山西省疾控机构二类疫苗财政收入。
3、栗文元、田建国设立私营公司账户,与各地疾控机构签订转移山西省疾控机构二类疫苗财政收入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4、转移山西省疾控机构二类疫苗财政收入中产生的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
5、栗文元把国家疫苗资金、债权、设施、库存,作为小金库经营资本的证据。
6、栗文元、田建国合作的“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疫苗。
7、多份卫生厅文件,行政权力推广“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疫苗。
8、栗文元收受田建国本田小轿车的贿赂证据。
如果对方问,卫生厅对此请示卫生部领导和专家,向省政府写了《关于对省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供应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报告》,认为符合《疫苗条例》有关规定,厅纪检组依据《报告》调查栗文元、田建国没有问题,你为什么还要举报?
卫生厅的《报告》称,省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的供应方式符合《疫苗条例》有关规定,企图肯定私营公司经营国家公共卫生机构牟取暴利的合法性,所以我必须举报卫生厅《报告》的违法之处。
国家开办疾控机构的基本宗旨是,代表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提供卫生技术支撑。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举办该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还指出,不得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私营公司的业务托管合作协议,允许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利用省疾控中心开展的业务事项,并使用省疾控中心部门公章,开展经营活动,牟取公司和个人利益,已经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但超出了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还构成了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国家依据疾控机构的开办宗旨,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赋予了疾控机构不可替代的法定职责,特别是第十八第5项明确指出,“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卫生部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了省疾控中心不可替代的法定职责,“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省疾控中心的晋疾控行[2005]21号文件以及业务托管合作协议,将山西省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职能,按380万元/年的价格租给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变成私营公司经营牟利法宝,严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第40号令的要求。
3、《疫苗条例》明确规定了疫苗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规则,同时也规定了疾控机构疫苗一、二类供应、分发规则。为此,国家药监局下发了国药监市[2005]第548号文件《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疫苗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疾控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疾控机构供应、分发二类疫苗无须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4、卫生部卫生法学首席专家王岳、卓小勤和我国众多法学专家已公开评论,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私营公司的业务托管合作协议,使这个私营公司既能利用省疾控机构的业务职能调空市场,又能使用疫苗批发企业销售资质倾销疫苗,完全打乱了《疫苗条例》规定的疫苗销售、供应、分发规则。北京华卫私营公司与其他疫苗批发经营企业相比,具有了特殊的角色和地位,严重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如果对方问,你把举报材料和文章放在网上,构成了对栗文元的人身攻击,是不是做好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
是的,我愿意对我写的署名文章和举报承担法律责任,非常希望栗文元通过法院起诉我侵犯他的人身、名誉权,这样山西高温暴露标签疫苗问题也会迎刃而解,能给山西人民讨回一个说法。
我把举报材料和文章放在网上,都是法定程序举报无果的无奈之举,但是,此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如果对方问,你对因标签疫苗而上访、诉讼人们的过激行为有什么看法?
我作为山西疫苗问题的举报人和接种高温暴露疫苗受害者的证人,十分关注他们的举动。我认为,他们有权利根据高温暴露标签疫苗产品存在的瑕疵,质疑消费高温变质疫苗给他们带来了伤害,有权利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要求获得赔偿,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一年来,他们有两次所谓“过激”,一是,省卫生厅给他们出具了违反回避原则的鉴定报告,导致了受害者上街宣传“山西高温疫苗之难”。二是,山西高温暴露疫苗受害者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击鼓升堂要求立案”,击鼓要求“升堂”是我国两千年来的喊冤民俗,解放以来在广大人民法官的努力下,把我国建设成了一个法制社会,击鼓喊冤民俗逐步被老百姓淘汰,仅在一些古装电影、戏剧中还可以看到。但是,迎泽区法院面对老百姓的诉讼状7个多月没有立案,不作为导致击鼓要求“升堂”重现于现代,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俗习惯,同时也没有法律条文禁止击鼓喊冤要求“升堂”。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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