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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来了,同志讨论讨论CDC与之相关问题

我认为,CDC除了义务外还是有所作为的: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政府出资(可争取);

2、与药监配合--餐饮服务业方面(有些地方药监不做);

3、企业委托检验服务;

4、健康检查--较容易争取;

5、与工商配合--他们没有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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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风平浪静在2009-03-01 16:48:45的发言: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看了一下,与CDC直接相关的就一条,跟卫生监督的好像没提及,在这种情况下,CDC还是应该做好配角吧,别把别人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扛。

说的好![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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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ukunming在2009-03-16 11:55:46的发言:

出了安全事故要立即“检验”,谁来检验?CDC?质监?药监?工商?农监?不可能全部是CDC吧?我以为权利义务应对等,各各负其责,分段检验!质监、药监有日常监测任务,对情况熟悉,那么应急时也要承担检验任务!如果这样,CDC任务就轻了,主要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了--重点在、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人与处理意见。监督所重在卫生学调查。

[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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