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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中为何有三聚氰胺?

“三鹿”终于主动承认自己的奶粉有问题了。可是,多达700吨的“问题奶粉”已经流入市场,可以想象,实际受害的婴儿会超过目前已经发现的数字。虽然“三鹿”已经发出了召回令,但危害已经造成。那么,谁将为此负责?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三鹿”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过,追此刑责的前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就必须认定:污染的“三鹿”奶粉符合卫生标准吗?在承认奶粉有问题之前,“三鹿”曾声称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甘肃省质检部门也表示“三鹿”奶粉经检验合格。

  有人要问:受过污染甚至可以致命的奶粉怎么会符合卫生标准呢?“三鹿”和甘肃省质检部门依照的是什么标准?对此,还没有详细的信息,但“三鹿”确实有可能符合某个卫生标准。目前,我国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据统计,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国家级标准有400多个,地方性、企业和行业标准则达千余个;同一种食品有两套法定标准,检验检测中法定标准相互冲突等事件屡见不鲜。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现有很多涉及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的法规,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规都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制,但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统一的、专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了这样一部法律草案,并且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这就是《食品安全法》。当然,《食品安全法》并不仅仅可以统一标准,它在事故预防、食品召回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都会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食品监管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缺陷。现在,“问题奶粉”事件再一次震动公众。因此,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尽早出台。(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食品安全法》出台,就真的可以杜绝问题食品吗?有了刑法就没有罪犯吗?有了反贪局官员就廉洁了吗?大家稍微动下脑筋我想就有答案。我看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在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不可说不细,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程度,连执法者都无所适从。结果呢?大家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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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表现看,仍然是采取惯用的伎俩,推卸责任,死不认帐,丢卒保车,断尾求生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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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还有什么食品安全可信啊!还是自产自销安全可靠!现在这个社会,有责任心的人都凭良心做事,但是没良心的事怎么可能做出负责任的事呢?只要有个这样的人在,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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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平常心在2008-9-14 10:51:17的发言:

《食品安全法》出台,就真的可以杜绝问题食品吗?有了刑法就没有罪犯吗?有了反贪局官员就廉洁了吗?大家稍微动下脑筋我想就有答案。我看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在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不可说不细,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程度,连执法者都无所适从。结果呢?大家有目共睹。

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下降!上下左右监管混乱,有利益就上,有责任就推,包括我们的ZF,怎能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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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ZF”保证“绝不姑息养奸、必将严惩不贷”——处理了几位所谓的“典型”人物——事件逐步淡出人们视线、新闻效应渐渐平息——新的祸患又在酝酿当中——适当时机爆发——再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历史是何其的相似,这已经是第N次循环了,中国从来都是人治的社会,法律在国人面前显得那么的软弱无力,某某领导随口说一句话的效果比法律不知道大多少倍。今年的中国遇到了全所未有的困难,从“灾害天气”到“藏du事件”,从“汶川地震”再到本次“三鹿奶粉事件”,无不在考验中国领导人和全国人民。每当想起温总理步履蹒跚得奔赴灾区各地,指导救灾的时候,灾款挪用”、“贪赃受贿”的声音就总是显得那么的刺耳,显得那么的不和谐。在这个物欲横流、利益之上的时代,“良心”已经变得何等的廉价啊!

假设一下,如果发生类似“911”那样轰动的事件,我们能凭什么保证此类事件不发生第二次呢?

加强基层疾控队伍建设,共创疾控事业辉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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