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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正副高职称晋升

[高级职称] 正副高职称晋升

请山西预防医学专业的同行关注2006年正副高职称晋升

请上传山西省卫生高级职务评委人选和答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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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
序号评审时间职称系列(专业)评委会名称承办单位备注
17月上旬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社科院科研处含中级
27月上旬山西农业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
37月上旬山西省统计高级职务评为会省统计局人事处
47月上旬中北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中北大学人事处
57月中旬山西医科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医科大学人事处
67月中旬山西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大学人事处
77月中旬山西财经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财经大学人事处
87月中旬山西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含中级
97月下旬太原科技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太原科技大学人事处
107月下旬山西师范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118月中旬山西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教育厅人事处含中级
128月中旬太原理工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太原理工大学人事处含中级
138月中旬山西省图书资料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48月中旬山西群众文化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58月中旬山西省表演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68月中旬山西省音乐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78月中旬山西省美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88月中旬山西省编导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198月中旬山西省舞台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化厅人事处
208月中旬山西省律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含中级
218月中旬山西省公证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司法厅政治部含中级
228月中旬山西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交通厅人事处
238月中旬山西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水利厅人事处
248月下旬山西省地质勘察与测绘工程专业高级 职务评委会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258月下旬山西省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林业厅人事处
268月下旬山西省党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委党校人事处
278月下旬山西省机电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经委人事处
288月下旬山西省化工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经委人事处
298月下旬山西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经委人事处
308月下旬山西省纺织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经委人事处
319月上旬山西省中专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教育厅人事处含中级
329月上旬山西省农科院农业科学研究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农科院人事处含中级
339月上旬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科技厅人事处含中级
349月上旬山西省广电影视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广电局人事处
359月上旬山西省计量标准和质量工程专业高级 职务评委会省技术监督局人事处
369月上旬山西省经济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经委人事处
379月中旬山西省普通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教育厅人事处
389月上旬山西省工艺美术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城镇集体工业 联合社人事处含中级
399月中旬山西省文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文物局人事处含中级
409月上旬山西省卫生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卫生厅人事处
419月中旬山西省卫生(中医药)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卫生厅人事处
429月中旬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建设厅人事处
439月中旬山西省电力工程高级职务评委会山西国际电力集团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449月中旬山西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
459月中旬山西省冶金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太钢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69月中旬山西省农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农业厅人事处
479月中旬山西省体育教练高级职务审核组省体育局人事处含中级
489月中旬山西省会计高级职务评委会省财政厅人事处
499月下旬山西省普通高校实验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教育厅人事处含中级
509月下旬山西省普通高校图书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教育厅人事处含中级
519月下旬山西省出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出版局人事处
529月下旬山西省成绩优异的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 服务中心
539月下旬山西省新闻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处
549月下旬山西省播音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广电局人事处含中级
5510月上旬山西省审计高级职务评委会省审计厅人事处
5610月上旬山西省文学创作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作协办公室含中级
5710月下旬山西省档案高级职务评委会省档案局人事处含中级
5811月上旬山西省乡镇企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科教处
5911月中旬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人事职称处
60根据国家安排意见另行通知山西省盲人按摩高级医师省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含中级
注:需向省外委托评审的任职资格,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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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答辩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

四 现场答辩及赋分

第十二条 现场答辩步骤: 1 、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 5 分钟。 2 、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 3 道题,选其中 2 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 、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 3 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 8 分钟。 4 、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 5 、各位答辩专家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答辩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 成绩及使用

第十四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类。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 40% ,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 60%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 40% ,考试卷面成绩占 30% ,现场答辩成绩占 30% 。答辩总成绩 85 分以上为优、 60 — 84 分为中、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档次人数比例掌握在 3 : 6 : 1 。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偏下,专业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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