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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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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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认可。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由所在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次申请复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为最终结论。
看后有什么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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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在线,关注公众卫生安全。http://www.cwz56.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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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7-18 22:13
| 只看该作者
观望中,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说白了,涉及到相当多部门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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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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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7-19 09:12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门再次被“踢”到一边去了,却多了个“累赘”--疾控免费给他们进行检验服务............真不知道,wsb那些老爷在干什么,都被人家“玩”到头上了,还“茫然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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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7-19 13:14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是不该收费的,不合格才可加倍收费,但国家和地方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检测费用,所以根本做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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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5-7-20 16:44
| 只看该作者
不收取费用,怎么做检验?这又没有什么专项经费! 难道非要把疾控中心搞垮了,领导才舒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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