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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而不是随便某个领导、群众口头或者媒体报道的“异常反应”的概念,预防接种发生的反应如果是异常反应,必须经过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的鉴定,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中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明确的定义和诊断程序,最近发生在安徽泗县的甲肝疫苗接种事件在新闻报道和领导讲话中乱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是不严肃的,对处理事件是不利的,报道中没有说明“异常反应”是哪级机构做出的诊断,也没有说明是根据什么规定得出的结论,单凭儿童就诊医院的医生的描述就说是异常反应而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对事件的处理也就会起到反作用。如果疫苗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没有质量问题,那么领导和媒体又会怎么解释哪。实际上安徽发生的这次甲肝事件主要问题能够确定的是非法组织接种和非法购进疫苗的问题,而不是疫苗该不该接种和疫苗质量的问题。因此从有利于事件处理方面出发,应该正确使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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