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二类疫苗所遵循的原则,所谓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这里所指的其他疫苗应该是针对一类疫苗而言,特别指出是“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二种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其次,《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此为对医护人员和受种者双方义务的规定。双方均应尽量做好,以保证工作开展,以保障权利。
再次,疫苗是抗原,在体内引起免疫应答而产生抗体保护,因个体差异而产生反应不同,但疫苗都是经过国家药监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生产的,家长和医护双方都应了解区分疫苗的不良反应和异常反应。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医护人员应尽量多做宣传,而家长也应多做了解。
对于“滥打”,什么事到了滥的时候应该都不是好事,但我想说的是何种情况下称之为“滥”?以何为度?本应以能承受为度,可是我们同样迷惘的是:怎样去衡量孩子的身体承受之度?
我们能做的只有对每一个接种对象更详细的说明,更规范的操作,更负责的态度。不排除有谋利的可能,但谁又曾真正深入的关心过一线疾控现状呢?过了非典,还剩多少人会称医护工作者为“白衣天使”?
总之,一切可能皆建立在相互信任上,也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换位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