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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该不该打?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有它特殊的属性:

首先,疫苗的成分有其特殊性,它是通过用细菌或病毒的某些成分或产物利用科学的方法制备而成的,在刺激机体产生有保护作用的抗体的同时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这是无法避免的,只是不同的疫苗发生不良反应的几率不同而已。举个例子来说,有些减毒活疫苗的根本还是一种病毒或细菌,只是通过科学技术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处理使其毒力大大减弱,但是减毒到什么何种程度才是科学的呢?减毒活疫苗对免疫缺陷、重度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特殊体质的人群应该禁用或慎用。

第二、疫苗是主要用途是用来预防的而不是治疗疾病的,这个特殊性就决定了大部分疫苗的时间是有一定的选择范围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特别是二类疫苗,是遵循群众自愿选择、自行付费的原则下进行接种的,群众自己对是否接种疫苗有最后的决定权。这就得群众自己权衡利弊,充分考虑到所患疾病的风险以及接种疫苗的必要性等方面,同时我们疾控工作者也有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做好各种解释工作,把疫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进行告知,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

第三、一般来说,接受疫苗接种的人群是“健康”的人群(可以通过体查或各种医学仪器检查),一旦接种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按照群众的惯性思维,这个不良反应就是由疫苗或医生的不规范操作引起的,根本不会考虑到受种者的个体差异问题。换一句话说,就是疫苗把小孩打“坏”了,我小孩原本是没有病的,结果打疫苗打出病了。这种惯性思维对我们每一个从事预防接种的医生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始终困扰着我们疾控人的一个难坎。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预防接种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应该引起各位同行的重视和警惕,说不定哪一天这种事情就发生在自己身上啊。既要预防疾病,又要不发生不良反应,鱼与熊掌,岂可兼得?[em06]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加强基层疾控队伍建设,共创疾控事业辉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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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二类疫苗所遵循的原则,所谓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这里所指的其他疫苗应该是针对一类疫苗而言,特别指出是“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二种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其次,《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此为对医护人员和受种者双方义务的规定。双方均应尽量做好,以保证工作开展,以保障权利。

再次,疫苗是抗原,在体内引起免疫应答而产生抗体保护,因个体差异而产生反应不同,但疫苗都是经过国家药监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生产的,家长和医护双方都应了解区分疫苗的不良反应和异常反应。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医护人员应尽量多做宣传,而家长也应多做了解。

对于“滥打”,什么事到了滥的时候应该都不是好事,但我想说的是何种情况下称之为“滥”?以何为度?本应以能承受为度,可是我们同样迷惘的是:怎样去衡量孩子的身体承受之度?

我们能做的只有对每一个接种对象更详细的说明,更规范的操作,更负责的态度。不排除有谋利的可能,但谁又曾真正深入的关心过一线疾控现状呢?过了非典,还剩多少人会称医护工作者为“白衣天使”?

总之,一切可能皆建立在相互信任上,也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换位思考。

和能爱之人相濡以沫,和不能爱之人相忘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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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侯确实感到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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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儿科医生提醒广大家长:除了国家计划内的一类疫苗外,不要盲目接种,“逢苗就接”极容易导致婴儿自身免疫系统的发育不完善。 ”这样的报导科学依据吗???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我们应当有责任公正公开地开展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的宣传,别让一些无知或一知半解的“专家”误导群众!!!让别人说不如自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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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接种可需的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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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是残酷的,一年到头经费没有保障,疾控人毕竟也是人,也要生活!所以不管困惑也好,迷惘也罢!一个目的:挣钱、养家、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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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种!但要把握好禁忌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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