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资质条件与审定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申请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申请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须有相关工作经历。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资历要求。
(八)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技术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十八条 专家组自现场技术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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