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翔龙天下 于 2010-6-1 16:16 编辑
《食品安全法》写的很清楚哦!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委托检验是客户自己送样品给我们检验机构检测,我们检验机构当然可以收取检验费,但一定要将委托协议写清楚,相当于签合同,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如果没有签委托协议的,就不能自行去店家那里抽样了,因为这样是违法的! |